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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1与EB-1A在移民法中均被称为“特殊人才”(Alien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这两个类别对申请人资格的法律要求可谓同中有异,异中有同。本文主要分析两个类别的异同,及相应的申请策略。
一、O-1与EB-1A的同中之异
O-1与EB-1A的另一个重大区别在于,O-1需要由美国雇主提出申请。所以,在O-1申请中,美国雇主是“申请人”(Petitioner),外籍专业人士是“受益人”(Beneficiary)。而EB-1A不需要美国雇主支持,外籍专业人士可以自己提出申请。所以,在EB-1A申请中,外籍专业人士既是申请人(Petitioner)又是“受
益人”(Beneficiary)。
二、O-1与EB-1A的异中之同
尽管O-1与EB-1A分属于两个不同的类别,两者在法律上对外籍科研人员学术条件的要求却几乎相同。具体而言,外籍科研人员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中的至少三条,方能证明具备了O-1和EB-1A的申请条件:
1.获得过全国性或国际性奖项;
2.被选为高标准专业协会的会员;
3.得到过专业媒体的报导;
4.在专业领域有重大创见;
5.发表过专业论文;
6.评判过同行的工作;
7.在重要机构或项目中担任领导工作;
8.收入远远高于同行。
满足了基本条件只是具备了申请O-1或EB-1A的初步资格。移民局是否批准一个申请,还要看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的强弱。比如说,就“发表过专业论文”一项而言,还要看论文的数量,尤其是第一作者论文的数量,论文发表的刊物排名、影响因子,论文发表后被引用的情况,等等。所以,判断一个外籍人士是否符合O-1或EB-1A申请的基本资格往往并不难,难的是具体判断每项证据的强弱。
三、移民局审理O-1与EB-1A的不同标准
虽然有关O-1与EB-1A的法律条文对外籍专业人士学术条件的要求类同,移民局在审理这两类案件时所把握的尺度却有所差别。一般而言,移民局在审理O-1时,尺度较为宽松;在审理EB-1A时,尺度比较严格。所以,在判断是否可以提交O-1或EB-1A申请时,不仅要看法律条文的规定,还要了解移民局的具体审理标准。法律条文相同,并不意味着审理标准也相同。在评估证据的强弱时,一定要考虑移民局对具体法律条文的阐释以及对审理标准把握的尺度。这些细微的差别虽不见于法律条文,却直接影响到O-1和EB-1A申请的结果。
四、从O-1到EB-1A
了解了O-1和EB-1A在法律上的异同,以及移民局不同的审理尺度,申请人则可以据此制定可行的绿卡申请策略。比如说,如果O-1已经得到批准,申请人可以利用EB-1A与O-1法律要求的类同,要求移民局在审理EB-1A时将已经批准的O-1作为一项条件来考虑。
尽管移民局声称每个个案要分别审理,已经批准的O-1并不会影响到EB-1A的审理,我们感觉到,在EB-1A的实际审理过程中,移民局往往把已经批准的O-1作为一项因素来考量。当然,O-1获得批准并不必然意味着EB-1A也会获得批准。只是O-1的批准无疑给EB-1A申请增加了一个重要法码。有关近期批准的EB-1A案例,读者可参阅http://www.niwus.com/successstories_Eb1AB.html。 有关近期批准的O-1案例,读者可参阅http://www.niwus.com/O-1_Approval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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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宗坤律师(Z. Zac Liu, Esq.),法学博士(J.D., Valparaiso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哲学博士(Ph.D., Peking University),伊利诺伊州最高法院及联邦法院执照,曾担任Valparaiso University Law Review的编辑和审稿人, 著有中英文书籍多种,散见于中美各大学图书馆。执业以来,他已代理无数名来自世界各地的科研人员和专业人士成功获得绿卡及各类非移民签证,尤其在国家利益豁免(NIW)、特殊人才(Eb-1A)、杰出教授和研究员(EB-1B)、PERM 劳工证、H-1B工作签证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读者若有移民法律问题,可将简历发往zliu@niwus.com。刘律师会在两个工作日内对您的问题做出免费答复或评估。
白凯玲律师 (Kellie Pai, Esq.),法学博士(J.D.,University of Houston Law Center)、文学学士(B.A., University of Texas at Austin),德克萨斯州最高法院执照,刘宗坤联合律师事务所专业移民律师。
Liu & Associates, PLL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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