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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性” 工作承诺的定义
EB-1(b) 要求外籍受益人必须获得由美国雇主提供的永久性的工作承诺。移民局曾为解释“永久性工作”的定义发布了一个备忘录。根据解释,“永久工作” 是指“终身的,或者是不确定工作具体结束时间的职位,而且员工可以预期自己一直可以工作下去,除非被‘有因解雇’(Good Cause for Termination)”。
教授
根据相关解释,一般来说Tenured或Tenured-Track教授都被认为是永久性的职位。但是,并不是所有大学里冠有“教授”名衔的教职人员的工作都被认为是永久职位。例如,一年期的“客座教授”或者其他的fellowship职位是不能满足永久性工作的条件的。同时,有些社区大学因为没有“Tenure”系统,因此这些大学的教授的工作也不能被认为是永久工作。
研究人员
对于研究人员来说,“永久性”的定义就要复杂一些了。很多研究职位都是以每年收到的研究资金为基础的。对此,移民局认为只要雇主在为外籍雇员申请时表示这个工作将会持续收到资金支持,并且可以合理预期这个工作可以持续收到资金支持,那么这个工作就可以视为是“永久性”的。如果一个研究职位是有时间期限的,但有证据证明这一工作在到达期限后会持续进行,这一工作也能够作为永久性工作。
例如,李博士目前在一家大学的生物统计实验室担任博士后研究人员。在过去的几年里,这一实验室每年都能都到上百万美元的资金支持,并且过去的几个研究项目也都取得了非常显著的研究成果。因此,雇主可以很合理地期待将来能够收到更多的支持资金来保证李博士的工作。因此,李博士的工作可以认为是永久性的。
“有因解雇(Good Cause for Termination)” 条款
在处理EB-1(b) 申请时,“有因解雇”条款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这一条款要被包括在雇佣承诺当中,以确保这一工作并不是“任意”雇佣 (At will employment)。 “任意” 雇佣是指雇主可以在任意时间以任意理由或者根本没有理由的情况下解雇雇员。“有因解雇” 条款的存在就是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并确保解雇的发生都是有合理原因的。
但是,很多雇主的工作承诺中并不包括“有因解雇”条款,因为这一条款会引起很多法律或商业上的问题。幸运的是,最近移民局发布的一个备忘录里规定,不能仅仅因为工作承诺不包含“有因解雇”条款就拒绝申请。但是,工作承诺必须表明这一工作的期限是不确定或不限制的,以保证雇员能有持续雇佣的期待。
这一规定有利于很多潜在的EB-1(b)受益人。根据这个备忘录,只要雇佣承诺是“有持续雇佣的期待”就不能以不包括“有因解雇”条款而拒绝申请。同样,因为不强制要求“有因解雇”条款的存在,雇主也更加愿意为雇员提交EB-1(b)申请。
谁可以提供工作承诺
对于潜在的 EB-1(b)申请的受益人来说,弄清楚谁能够正式为他/她的EB-1(b)申请提供工作承诺是非常重要的。对申请人为私人雇主的工作来说,通常是由人事经理、副总裁,或者部门主管等负责的。
对于大学等雇主来说,这个问题就要复杂一些。移民局要求有人对整个大学作为一个整体的所有工作承诺负责。这样,没有官方赋予这项职责的教授或者管理人员就不能为EB-1(b)申请人提供工作承诺了。在这种情况下,一般都是由学院的院长或相关领导负责。
EB-1(b) 适合你吗?
如果一个“永久性”的工作承诺不是问题的话,EB- (b)对很多申请人来说是个好选择。但是,因为每一位申请人的具体情况都有所不同,我们仍旧建议如果您要进行申请的话,最好能够向经验丰富的移民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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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EB-1申请中,律师需要向移民官员证明申请人的杰出或特殊技能。张哲瑞律师事务所经验丰富的律师团队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在过去的12年里,我们已经帮助数千名客户通过EB-1(a) 和 EB-1(b)申请获得了绿卡。如果你有意申请EB-1, 可以将简历发送到info@hooyou.com, 张哲瑞律师将为您做免费评估。
张哲瑞联合律师事务所
休斯顿 ∙ 纽约 ∙ 芝加哥 ∙ 奥斯汀
电话:1-800-230-7040, 713-771-8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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