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移民局(USCIS)于近日确定,将从2008年6月16日恢复部分I-140申请的快速处理服务。根据快速处理服务的规定,在申请人缴纳额外的$1000的情况下,移民局会在申请提交后的15天内完成对申请的审理。2007年7月2日,移民局暂时停止了所有I-140申请的快速处理服务。
大家知道,H-1B的最长期限一般是六年。但是,如果H-1B持有者的I-140申请已经得到批准并且由于该申请人出生国的排期倒退而目前没有移民签证名额(即不可递交I-485申请),H-1B持有者可以在六年期限以外申请每次三年的延期。
从2008年6月16日起,移民局将开始接收申请I-140快速处理的I-907申请,在提交I-907申请时:
• 受益人需要是H-1B身份;
• H-1B身份将在60天内满6年期限;
• 仅仅适用于根据AC21 §104(c) 的在I-140申请已经批准情况下的H-1B的三年延期;也就是说,申请人需要I-140申请的批复件来提交H-1B的三年延期。
• 此规则不适合 AC21 §106(a) 中H-1B申请以一年为期限的延期。也就是说,如果申请人可以申请以一年为期限的H-1B延期,申请人不可以使用这项新规定来提出I-140的快速处理。
在处理这样的申请时,移民局会有一些限制条件,如果具体的申请在提交时不能满足移民局的规定条件,就会被拒绝。为了向移民局证明申请符合资格,申请时必须提交:
1. 受益人的I-94出入境记录表格,以证明受益人当前的H-1B非移民身份;
2. 受益人相关的I-94表格、H-1B或者L签证申请的收件以及批准通知等;
3.在I-140已经提交的情况下,相关I-140申请的收件通知;以及,
4.如果是EB-2或EB-3类别的申请,还要提交劳工证的批准信。
在以下情况下,I-907加速申请处理和快速处理费用会被拒绝和退还,但I-140申请会按照常规收件处理:
• 没有能够提交上面提到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
• I-140的提交不符合I-140申请处理中心的管辖;或者
• 受益人的H-1B延期申请符合AC21 §106(a)的限制条件可以进行以一年为期限的延期。
I-907快速处理申请可以和I-140职业移民申请同事提交,也可以在I-140提交后单独提交;但I-907表格不能进行E-filing。
当前只接收这一种情况下的I-140申请的快速处理,是因为移民局对自身处理能力的考量。当然,移民局会继续在工作人员处理能力的基础上,考虑增加其他类别的I-140申请的快速处理服务。相关新的变化会在移民局网站www.uscis.gov上公布。
请注意,在2007年7月2日之前,移民局对以下类别的I-140申请提供快速处理服务:
• EB-1(a)特殊技能人才; EB-1(b)杰出教授/研究人员
• EB-2类除NIW外其他申请
• EB-3 所有类别
也就是说目前这项新的政策也仅适用于这些类别的I-140申请。NIW的I-140不适用这一新政策。NIW申请人即使符合本文所列出的条件,也不能提出快速处理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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