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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律师按:滥发RFE(Request for Evidence)可谓移民局案件处理过程中的痼疾。这种现象不仅进一步降低了移民局本来已经很低的工作效率,浪费大量宝贵的政府和民间资源,而且给移民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困扰。移民局曾针对滥发RFE的现象公布过备忘录,试图规范移民官的做法。不过,效果并不明显。在此,我们就与RFE有关的一些问题做出解答,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答:移民局的备忘录明确禁止移民官发放空洞的(broad-brush)RFE。不过,备忘录是一回事,实际做法是另一回事。我们发现,有些移民官仍然我行我素,继续发放这种空洞的RFE。 这种做法明显违反移民局备忘录中的规定,属于一种不正当的执法行为。
问:如果收到这种空洞的RFE,应该怎么办?
答:根据移民局的说法,即使收到这种空洞的RFE,申请人也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并提交所要求的证据。目前,移民局一般给申请人6到12个星期的时间做出答复。如果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移民局会认为申请人已经放弃申请,进而会拒掉相关申请。
问:如何答复这种空洞的RFE?
答:如何答复这种空洞的RFE,无法一概而论,应当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条件和能够提供出的证据来制定不同的答复策略。在大多数申请案中,申请人可以提供的证据主要有两类:客观证据和专家意见。如果没有新的客观证据提供,就只能提供独立的专家意见对已递交的客观证据做进一步分析和解释。
问:为什么移民官会盲目发放没有道理的RFE?
答:可能有不同的原因。在以往我们与移民局的沟通中,移民局官员曾指出,新上任的移民官因为不太了解相关法律和规章,加之缺少足够培训,往往会错误发放不该发放的RFE。这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我们有理由相信,另外一个可能的原因是,某些移民官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案件的审理,便通过发放RFE来拖延审理时间,为自己的低效率制造借口。当然,这是一种极其不负责任的做法。
问:我在最初的申请中已经提交了充分的证据,为什么移民局还要求我再补充同类证据?
答:某些移民官滥发RFE还与错误地适用举证标准有关。移民申请的大部分种类适用民事和行政法程序中的举证标准,即“占优势的证据” (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这不同于刑法程序的举证标准:“确凿无疑的证据”(beyond
reasonable doubt)。某些移民官混淆了这两种不同的举证标准,把刑法程序的举证标准滥用到移民申请中,要求申请人提供“确凿无疑的证据”。有关移民申请的举证标准,读者可参见拙文“移民申请的举证标准及RFE问题”(http://www.niwus.com/art0022.html)。
问:如何避免收到不正当的RFE?
答:尽管移民局已经意识到滥发RFE的危害,遗憾的是移民局尚无有效的措施来杜绝这种现象的发生。从申请人的角度讲,自己能做的就是尽量提供全面完整的证据,不为移民官发放不当的RFE提供借口。
问:不正当的RFE有哪些种类?
答:我们把移民局发放的不正当RFE归纳为三类:第一类是模版(generic)RFE。这类RFE内容空洞,往往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每一项应该证明的东西,似乎申请人什么证据都没有提交过一样。第二类是要求提供缺少法律意义的具体证据(specific evidence)的RFE。这类RFE要求申请人提供具体的证据,比如说申请人的文章引用记录等。不过,在很多情况下,移民官因不了解申请人的专业情况或对相关法律不熟悉,会提出一些缺少科学常识或在法律上没有意义的问题。第三类是混合(hybrid)RFE。这类RFE是前两种RFE的混合体,既提出一些空洞的要求,又提出一些具体的问题。关于RFE的类别及案例,请见拙文“近期NIW各类RFE案例及分析”(http://www.niwus.com/art071219.html)。
问:在收到移民局提出错误要求的RFE后,应当怎样回复?
答:在收到提出错误要求的RFE后,申请人要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制定可行的答复策略,积极准备,据理力争,并通过相应渠道向移民局反映情况,以期移民局能够及时纠正少数移民官的不当做法。有关如何回复这类RFE,读者可参阅拙文“如何回复RFE中的错误要求?”(http://www.niwus.com/art0023.html)。
问:RFE在答复后,移民局需要多久做出审理?
答 :RFE答复后,移民局一般需要两三个星期到两三个月的时间来审理。个别的案件会比较快,能够在几天内得到审理。另外个别的案件则比较慢,需要几个月的时间才会得到审理。移民局没有提供具体原因,解释为何有些RFE审理时间短,有些审理时间长。我们感觉,审理时间的长短可能与处理案件的具体移民官的工作量和工作效率有关。
问:RFE答复后,如果无法在合理时间内得到审理,应该怎么办?
答:大部分I-140的RFE会在移民局收到答复后的两到三个月内得到审理。有个别RFE的审理时间会超过三个月。若等到三个月尚无结果,就需要申请人采取进一步行动。我们的做法是:如果RFE在答复后的三个月内没有得到审理,我们会通过AILA(全美移民律师协会)等渠道向移民局提出个案质询。移民局在收到质询后,一般会在几周内对个案的进展情况做出解释。
问:RFE答复后,是不是还由当初发放RFE的移民官来审理?
答:按照移民局的工作程序,RFE答复后仍然由当初发放RFE的移民官来审理,除非移民局另做安排。
问:RFE在答复后的批准情况如何?
答:虽然收到不当的RFE令申请人困扰,但是答复RFE后的结果并不令人失望。从NIW I-140的申请案来看,我们近几个月答复过的RFE,已经得到审理的,绝大多数获得批准。另有一些案件的RFE已经答复,正在等待最后审理。在关RFE案例分析,读者可参阅“近期NIW各类RFE案例及分析”(http://www.niwus.com/art071219.html)。有关最近批准的部分NIW及EB-1A/B案例,包括RFE案例,读者可参阅http://www.niwus.com/art0808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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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宗坤律师(Z. Zac Liu, Esq.),法学博士(J.D., Valparaiso University Schoolof Law)、哲学博士(Ph.D., Peking University),伊利诺伊州最高法院及联邦法院执照,曾担任Valparaiso University Law Review的编辑和审稿人, 著有中英文书籍多种,散见于中美各大学图书馆。执业以来,他已代理无数名来自世界各地的科研人员和专业人士成功获得绿卡及各类非移民签证,尤其在国家利益豁免(NIW)、特殊人才(Eb-1A)、杰出教授和研究员(EB-1B)、PERM 劳工证、H-1B工作签证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读者若有移民法律问题,可将简历发往zliu@niwus.com。刘律师会在两个工作日内对您的问题做出免费答复或评估。
白凯玲律师 (Kellie Pai, Esq.),法学博士(J.D.,University of Houston Law Center)、文学学士(B.A., University of Texas at Austin),德克萨斯州最高法院执照,刘宗坤联合律师事务所专业移民律师。
Liu & Associates, PLLC
Wells Fargo Tower, 8th Floor
6161 Savoy Drive, Suite 830
Houston, Texas 77036
Tel: (800) 878-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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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bsite: www.niwu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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