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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来说,除了一些交换学生和工人,所有在美国境内进行的商贸或通过美国境内的财产取得的收入都是需要在美国报税的。简单的说,就是美国收入必须在美国报税。但涉及到美国境外的全球收入,是否被税法判定为美国的“外国居民”(resident alien),报税的情况就有天壤之别了。根据美国国税局IRS的解释,“外国居民”(resident alien)与美国公民承担同样的报税义务。也就是说,如果你满足税法对于“外国居民”(resident alien)的界定,无论是美国收入还是全球收入,你都必须向IRS报税。但是如果你被税法视为“非外国居民”(nonresident alien),则只需要就美国收入的部分进行报税。
那么怎样就会被税法界定为“外国居民”(resident alien)呢?
美国国税局IRS采用两种测试,实质居住测试(Substantial Presence Test)和绿卡测试(Green Card Test)。如果该外国公民满足其中一项测试,该外国公民将被视为“外国居民”(resident alien),他的所有收入都与美国公民承担同样的报税义务。
实质居住测试(Substantial Presence Test)
如果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外国公民将会被税法界定为“外国居民”(resident alien)
1. 本年在美国境内居住31天及以上
2. 本年和过去两年内根据如下的计算方式,在美居住183天及以上
• 本年在美居住的天数,加上
• 本年前一年在美居住的天数除以3,再加上
• 再前一年在美居住的天数除了6
下面是两个例子:
例1
留学生小明09年和10年都没回国,全年待在美国,但11年由于家庭变故,只在美国待了28天,根据上述计算方式,小明这三年在美国的实际居住天数是:
28+ (365/3) + (365/6) =210.5 天。
小明会被判定为税法上的“外国居民”(resident alien)吗?
不会,因为第一条,本年在美国居住31天及以上不符合。注意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才会被视为“外国居民”(resident alien)。
例2
王先生由于工作关系在09, 10和11年均在美国居住了60天,他会被税法判定为“外国居民”(resident alien)吗?
根据计算方式,王先生在美国的实际居住天数为60+60/3+60/6=90天。因此他不会被视为“外国居民”(resident alien)因为他不满足第二个条件。
注意,如果你能证明你是以某些豁免的身份居留美国的,那么你处于这些身份的时间不会被计算进实际居住时间。这些身份包括:政府相关人员,J或Q签证的老师或培训人员,F, J, M, Q签证的学生,学者以及职业运动员。
双重身份居民与“非外国居民”(nonresident alien)
即使一个外国公民满足了实质居住测试(Substantial Presence Test),还有一些例外情况可以让他们选择不成为“外国居民”(resident alien)。其中一个例外情况是“密切联系”(closer connection exception)。主要规定是如果该外国公民本年在美居住少于183天,并且本年在其他国家有tax home, 所谓tax home并非字面理解的家,而是指该外国公民最主要的工作地。并且该外国公民与tax home所在国具有更加密切的联系,那么该外国公民可以选择不以“外国居民”(resident alien)在美国报税。
另外,如果外国公民的所在国和美国有相关的税务条约,该外国公民的报税身份必须优先于美国法,而根据条约而定。
最后,在某些情况下,外国公民可能在一年过了一段时间以后才满足“外国居民”(resident alien)的界定,比如他目前不满足“外国居民”(resident alien)的条件,但下个报税年就满足了。对于这种情况,他可以按照双重身份来分别报税。
绿卡测试
绿卡测试相对清晰。如果外国公民获得了移民局发放的绿卡,他即成为“外国居民”(resident alien)需要对全部收入报税。这个报税身份会和绿卡身份一同延续,直到绿卡身份被放弃或者被取消。
对于该“外国居民”(resident alien)身份生效的日期,如果你取得了绿卡但不满足实质居住测试(Substantial Presence Test),“外国居民”(resident alien)身份始于你绿卡身份之日。但是,无论何时获得绿卡身份,该绿卡持有者都可以选择全年被视为“外国居民”(resident alien)报税。
比如,琳琳在2011年9月15日获得了绿卡,现在是9月28日,根据绿卡测试,她已经被界定为“外国居民”(resident alien)需要对她的所有收入报税,即使她不满足实质居住测试的第一个“31天”的条件。她的“外国居民”(resident alien)报税身份开始于2011年9月15日,但是她同时可以选择2011全年都以“外国居民”(resident alien)身份报税。
“非外国居民”(nonresident alien)与“外国居民”(resident alien)或美国公民结婚的情况
当“非外国居民”(nonresident alien)与“外国居民”(resident alien)或美国公民结婚后想共同报税,他们可以选择被视为“外国居民”(resident alien)。选择这种报税身份的话,该“非外国居民”(nonresident alien)全年都会被视为“外国居民”(resident alien),即使他们不满足实质居住测试和绿卡测试。但是,比如“非外国居民”(nonresident alien)王小姐和“外国居民”(resident alien)李先生结婚并选择成为“外国居民”(resident alien)和李先生一起报税,但随后,李先生因为种种原因绿卡被收回并同时不满足实质居住测试,因此“外国居民”(resident alien)报税身份丧失,这时,王小姐的“外国居民”(resident alien)报税身份也会随之丧失,他们都将被视为“非外国居民”(nonresident alien)。同样,配偶死亡,离婚也会终止“非外国居民”(nonresident alien)配偶的“外国居民”(resident alien)报税身份。
为什么一个外国公民会希望成为“外国居民”(resident alien)对自己的全部收入报税呢?
可能有人会觉得很奇怪,谁会愿意成为“外国居民”(resident alien)向美国多多报税呢?答案很简单,对于这些外国公民,成为“外国居民”(resident alien)并不会导致他们多报税,因为他们根本没有美国境外的收入。并且,“外国居民”(resident alien)身份可以依据法律提出税费的减少或豁免,因此反而减少了他们的缴税金额。并且,如果他们没有境外收入,对美国收入合理的多报税还可以提高个人的信用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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