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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世界日报》7月6日报道,受害方律师王志东说,5日法官裁定不得保释,在意料之中,尤其检方提到嫌犯曾被监听到说过“这个人具有我下一个受害者的完美特质”,而很具体的“这个人”,让法官采信检方主张嫌犯如保释,对小区将可能带来重大危险。
由于此案引起包括中国内地许多公众的关注,许多人也提出对于美国司法程序的质疑,他解释,一般情况下,首次过堂主要确定嫌犯了解自己为什么被捕,以及嫌犯是否知道自己的权利,法官通常也会在首次过堂中裁决是否给予嫌犯保释。
王志东表示,首次过堂平均时间大都只有几分钟,而3日克里斯滕森(Brendt Christensen)的聆讯时间9分钟,已经比一般长了些。
至于对全案进度的看法,王志东表示,可能按照原订计划在14日进行“预审”,但也可能由大陪审团先行通过表决,签发正式起诉书。他预料,大陪审团在14日前就签发起诉书的可能性更大。
根据联邦司法中心出版的法院工作人员培训教材“美国联邦地区院刑事诉讼流程”解释,检察官须在该庭审中,提出足够证据,证明有充分理由相信被告犯罪,并在庭讯中,决定是否应将被告交付审判的司法程序。
在预审程序中主要须查明“是否有犯罪发生?”“犯罪是否发生在法院管辖范围?”“是否有可成立的理由(probable cause)使人相信被告人犯下该罪?”预审的主要目的是防止起诉证据不充分的案件并交付审判。
在美国,重罪案件(felony case)的被告人有权要求预审,预审的结果将决定诉讼是否继续进行,如果通过预审发现存在可成立的理由,预审法官将决定对被告人是否保释,并裁决将被告人交付初审法院审判。
在对重罪案件是以大陪审团起诉书(indictment)提起公诉的州,比如章莹颖案发生的伊利诺伊州,则预审法官经过预审,认为指控存在可成立的理由,会把案件送交大陪审团审查,大陪审团一般人数在17人到23人间,只要取得多数同意,就可正式签发起诉书。起诉书送交在联邦法院后,则不须再进行联邦的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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