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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入职女老板提出要拍摄一个短片
杭州小伙万万没想到
因为这个短片他跪了4次……
说起来可气的是,最近公司在计划拍摄一个短片,o某为了省钱就强行征用员工出镜。在o某的威逼利诱下,我出镜演了男一号,视频拍完后我反悔了。o某一开始跟我说故事大概讲的是一个职场小白,也没跟我说具体的细节。
昨天拍摄一场在领导办公室的戏,剧情是我在领导面前接受领导的批评。o某觉得我演的形象不够突出,让我在领导面前跪下认错,一次又一次地跪,前前后后一共跪了四次!
昨晚拍摄结束后我回家想了很久,那一幕我永远都忘不了,我竟然给o某跪下了!我连我父母都没跪过,而且这种画面还要在公众平台播放。每次一想到这个事,我就很气愤,真的是越想越气!我的形象全被毁了,这种视频要是被我亲戚朋友看到,我怎么在他们面前做人!
当天晚上我就跟o某说那个下跪的视频不能放在视频播放平台上,o某竟然跟我说我没有话语权。我去,我是男一号还没有话语权了?我现在要求删除我下跪的视频这难道不合理了?你这是侵犯我肖像权,你知不知道!
我真的很想冲到o某面前跟她好好理论理论这个事,但是一见到她我就怂了。我要是跟她正面刚起来,估计她会马上让我滚蛋,还不给工资的那种。也不知道应该怎么说,问问大家,我要怎么跟她讲这个事儿?
最新:找了o某,但她这样说。
目前该贴引起了非常多网友的关注
阅读量超过5万
不少网友给出了自己的处理意见
但也有部分网友认为这是工作应该理解
律师说法
小编查询到曾有人在网上求助,表示公司将自己的工作照片做成了宣传册,对外发放,但没有出售。是否可以寻求赔偿?
有律师认为:
肖像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肖像权包括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拥有对肖像的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有权,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或对肖像权进行损害、玷污。《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所以,当事企业对外发放的宣传材料,虽然不出售,但是获取了财产性的利益,该行为也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如果在事前未经职工本人授权而利用职工肖像进行宣传,就有可能涉及侵犯职工的肖像权。《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所以如果本案中的职工认为自己的肖像权受到侵犯,是有权要求当事企业停止侵犯行为、消除影响甚至做出一定补偿的。对于当事企业来说,在该领域存在法律风险。
你对他的经历有什么看法?
当公司提出能否运用你的肖像
进行宣传你又是否会答应?
欢迎留言说说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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