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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贼入室盗窃被抓,男主人强行发生性关系

www.creaders.net | 2020-04-17 10:20:41  申城艺评 | 8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刑法的目的是打击犯罪,保障人权。其中保障人权,最为关键的是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因为犯罪嫌疑人是被追诉的对象。而在司法机关追诉之前,如果其他人以举报犯罪嫌疑人犯罪进行威胁的,索取财物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以报案为威胁,要求发生性关系的,也不构成强奸罪么?

【案例】朱某(女,35岁)3年前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在监狱减刑一年,提前刑满释放。出来以后,没有一技之长,没办法,还得继续盗窃。

经过踩点,朱某发现有一男子王某(28岁)上的应该白班和夜班交错的那种,朱某算准了今天夜里王某会去上班,她等王某出门走后,用开锁工具进入了王某的家里,盗的现金300元。谁知道刚准备走,王某突然回来了,原来今天王某辞职了,他刚刚出去是出去办事。王某把朱某抓住,用绳子绑在了床上,正准备报警,发现朱某长的还算不错,对朱某威胁说,你如果跟我发生性关系,我就不报警了,你偷的300块钱归你。朱某摇摇头,宁愿坐牢也不愿意被侵犯。王某不管那么多,强行与朱某发生了性关系。朱某感觉自己被侮辱了,事后离开王某家立即报警。

本案是笔者根据真实案例稍加改编,我们假定本案的事实已经查清楚,据以定案的证据也确实、充分,下面笔者结合刑法原理及刑法规定,对本案进行分析,不到之处请批评指正。

 朱某构成盗窃罪,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刑法》第264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入户盗窃属于盗窃罪的一种,根据司法解释,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入户盗窃成立犯罪要求行为人窃取值得刑法保护的财物,主要有两种情形:

1、 入户盗窃具有交换价值的财物的,虽然不要求达到数额较大,但是也要达到一定的数额,比如盗窃完全没有价值的纸巾之类的,可以否定犯罪。

2、 入户盗窃他人不具有交换价值但有一定使用价值的财物。比如入户盗窃他人有保存价值的照片、信件的,也可能认定为盗窃罪。

本案,朱某入户盗窃300元,属于上述第一种情况,应当认定为盗窃罪。并且朱某属于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内犯罪,而且盗窃罪还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因此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王某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236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侵犯的是女性的狭义的性的自主决定权,其手段是使妇女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

抗。本案中,王某对朱某采用了两种手段:

1、 暴力手段,把朱某捆了起来,这手段显然压制了反抗,当然如果是他朱某报警,他并不构成犯罪,但是他绑起来实施强奸,那就属于另一码事了。

2、 威胁手段,如果朱某不从,王某就要报警,这种手段是否能使妇女不能反抗呢?个人意见看情况,本案貌似没有。

综上,王某最起码是用捆绑的手段,强行与朱某发生了性关系,王某构成强奸罪。

结语:不能用不法对抗不法,如果朱某盗窃,你王某该报案报案,你暂时把朱某限制一下人身自由,也是可以理解的,这本身不构成非法拘禁,是正当的。但是一旦你突破限制,要求与其发生性关系,这就在本质上发生了变化。刑法打击犯罪,体现在对朱某还是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而对王某定强奸罪,则是保障朱某的人权。

两人均锒铛入狱,一个为了钱,一个为了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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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廉洁 2020年04月18日 03:22
万维靠这种垃圾帖子,只能降低自己的整体点击率。希望对自己的员工好好培训,不要把国内什么网易,搜狐,头条之类的猥琐作风搬到万维来!
gooddday 2020年04月17日 18:18
班长大人,这种垃圾最好少发!拜托!
hardlyconfused 2020年04月17日 15:44
直接干掉
灰机 2020年04月17日 15:34
盗窃与强奸哪个罪重一目了然。把盗窃前科绑架到一起是牵强。以前的盗窃已经被关押判刑了结了,再加回来人家白被关了!隔壁老王也是笨,正确做法是绑起来,作者认为是可以的,然后逗女贼的性欲,当欲火难忍时就皆大欢喜了。
kshdjj 2020年04月17日 13:05
“朱某入户盗窃300元,属于上述第一种情况,应当认定为盗窃罪。并且朱某属于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内犯罪”? 中国对贫穷者的判刑太过分了!极大极大地远超大贪官!!! 改改吧。
不必当假 2020年04月17日 13:01
朱某为贫穷所困,盗窃入狱,刑满释放,仍无生路。不得已入室盗窃,情有可原。其品行则远远高于一般二奶小三。估计这次再刑满释放会有好结果
国产高压锅 2020年04月17日 12:33
这种定刑不当,不合人性。

朱某偷王某,反被王某强奸。这二者性质,王某强奸罪性质恶劣程度,大大超过朱某偷三百。从法律的角度,如果二者取一,那么要遏制最恶劣的犯罪,也就是强奸罪。

如果朱某报警还要被抓,那么她如果思前想后,不如息事宁人,那么不就是助长王某的强奸吗?那么以后王某有可能去强奸别的无辜少女,那么不是法律助长了强奸吗??

此案情况,个人认为,只要受害者的报案,受害者犯罪程度低于施害者的,施害者承担罪行,而受害者免除罪行,以鼓励受害者举报最恶劣的犯罪,从而清除社会危害因素。

如果受害者犯罪程度高于施害者的,受害者罪行=所犯罪行-施害者所犯罪行,也就是将施害者施予的罪行进行抵消,同样也是鼓励受害者举报犯罪,但因为他已经遭受损害,因此应该予以程度的免除。

举例:
本案,朱某偷三百,应该判三年,王某强奸,判四年,则朱某报警,王某判四年,朱某免除刑罚。
假如,A偷B一百万,B打折A一条腿,A应该判十年,B应该判八年,那么A报警,B判八年,A判两年。

这样才是符合人性,和能正确清除社会危害因素的法律。
美野山子 2020年04月17日 10:46
入室盗窃,不仅可能侵犯他人财产,而且也侵犯他人住宅权,即违法进入他人住所。即便没有盗窃一分钱,同样构成私入他人住宅罪。住宅权受法律保护,未经允许,不得入内。如果是误入,有情可原;如果为盗窃而入室,当以盗窃罪论处,何况是累犯。这种人非法进入室内,打开抽屉,无钱。被抓,同样以盗窃论处,没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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