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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三观:警察嫖娼还反敲诈妓女 并强迫…

www.creaders.net | 2020-11-17 11:04:14  澎湃新闻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江苏常州一民警勒索卖淫女子的消息引起社会关注。图为示意图。(取材自江苏网)

江苏常州一名90后方姓警员,在嫖妓后拿出警官证,以宋姓妓女卖淫为由,威胁要将其带至公安机关处理,成功敲诈1万元(人民币,下同,约1522美元)后,他又强迫宋女为其口交。案发后,方男被逮捕。

澎湃新闻报导,中国检察网近日公布一份江苏省常州市锺楼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被告人26岁方姓男子,原是常州市某派出所民警,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6月25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锺楼分局刑事拘留,7月9日被批准逮捕。

该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锺楼分局侦查终结,方男涉嫌敲诈勒索罪、强制猥亵罪,于9月3日向常州市锺楼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事缘方男于6月18日晚,在锺楼区与宋姓卖淫女发生性关係。嫖娼结束后,方男为勒索财物,向宋女表明自己是警察,亮出警官证,以宋卖淫为由,要将其带至公安机关处理进行威胁。宋女求饶并提出向方男支付1万元以求不被处理。方男通过微信收取宋女的1万元转帐后,为寻求刺激,又要求被害人宋女为其口交。案发后,方男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退赔全部赃款,取得谅解。

检方表示,因证据收集程序合法,足以认定指控事实。方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检方认为,方男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74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方男以胁迫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触犯刑法第237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方在起诉书中表示,方男一人犯数罪,但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刑法第176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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