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维读者网 > 社会传真 > 正文  

民警被骗钱让嫌疑犯去讨债:要不回你们也别好过

www.creaders.net | 2022-01-23 18:48:22  潇湘新闻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2013年3月18日,因被人骗取数十万财物,陕西省子长市(2019年子长县撤县设市,后文均为“子长市”)公安局看守所民警李某某报警称被诈骗,涉嫌诈骗的嫌疑人马某某被抓获。在被羁押期间,马某某被同监室关押的监管人员栾某某等4人虐待、体罚致重伤。

  然而7年后的2020年4月7日,此事的情节发生“转折”: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检察院对民警李某(即“李某某”)涉嫌虐待被监管人一案立案侦查。2021年9月27日,法院判决李某某犯虐待被监管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二审维持原判。

  举报李某某的,正是当时在看守所里殴打马某某的在押嫌犯栾某某。

  裁判文书显示,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认定,李某某虽没有直接动手殴打、体罚被害人,也没有明示与被害人同监室的被监管人员进行殴打,但其行为均证实“要账”的事实,他曾对栾某某等人说:“(账)要不回来,我不好过了,你们也不得好过。”

  2022年1月23日,李某某一审辩护律师向潇湘晨报记者透露,栾某某曾两次举报李某某涉嫌犯虐待被监管人罪。

  辩护律师称,李某某有可能会申请再审,记者试图联系李某某了解案件详情,截至发稿未果。

男子诈骗看守所民警的钱,被抓后遭同监嫌犯殴打致重伤

  判决书显示,李某某,男,1962年生,高中文化,系子长市公安局看守所民警(二级警督)。

  判决书披露了案件过程,2013年3月18日,当地村民马某某因涉嫌诈骗李某某31万元和一辆奥迪牌小轿车,被子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羁押于子长市看守所。

  案件细节显示,马某某遭同监室关押的贾某某扇耳光。

  判决书显示,被多人殴打后,马某某感觉腹部剧痛,口渴得厉害,一直睡在床上,同监室其他人也未将监室发生的事给管教报告,期间也没有及时进行救治。

  2013年3月28日,马某某擦监室地板时昏迷倒地,当日被送往延安大学附属医院救治,被诊断为腹部闭合性损伤,脾破裂,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右侧肋骨骨折。2013年12月10日,经鉴定,马某某的损伤为重伤。

  2015年4月14日,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以栾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与原判决合并刑期,最终以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又六个月,民事赔偿43万余元。二审维持原判。

  除栾某某外,该案其余三名共同被告人张某某、贾某某、杨某某均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14日被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到五年不等,三人上诉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同监嫌犯举报:民警让其要账,称“在监室里只有打一种办法”

  马某某在看守所遭殴打7年后,此事情节发生变化。

  2020年4月13日,延安市人民检察院官方公号发布消息:2020年4月7日,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检察院对子长市公安局看守所民警李某涉嫌虐待被监管人一案立案侦查。

  潇湘晨报记者注意到,马某某同监室号长栾某某为该案举报人。栾某某供述称,他于2013年8月因犯交通肇事罪服刑,2015年8月又因犯故意伤害罪服刑,他告诉前去探监的父亲,称其犯故意伤害罪是李某某造成的,因此让父亲写材料反映。

  判决书显示,2019年8月13日,举报人栾某乙(栾某某父亲)、栾某某向延安市人民检察院举报李某某涉嫌犯虐待被监管人罪。

  李某某到案后供述称,他于2012年3月认识马某某,当时马某某因涉嫌诈骗被羁押于子长市看守所,被取保释放后,马某某以其在关押期间受他照顾为由说要报答他,给他介绍生意,于是他先后出资31万多元和一辆奥迪车,后来得知被骗,便报了警。

  马某某被关押到看守所次日,李某某到子长市看守所上班,将马某某骗自己的事告诉了13号监室号长栾某某,让栾某某安排马某某全天绷板(指双腿盘起坐下,两手放在腿上,腰挺直,头直端,两眼不能左右看),并为自己要账,嘱咐道“让马某某写上个东西,哪怕用房子顶账也行”。

  而马某某亦在供述中说:他被关押到看守所第二天,李某某便对他说:“老马,我还把你当朋友,你把我做了这么一把子,你连我的钱都敢骗,你要知道你骗了迟早要进这个壳子,进了这个壳子叫你活个活不了,死个死不了。”

  马某某说,动手打他的人是栾某某等人。后来他做脾脏切除手术,住院期间李某某来探望并道歉:“我当时冲动了,打你打得不对,你的事情我也不追究了”。马某某说,在他受伤之前,李某某多次将栾某某叫出去,而栾某某每次回来都让他还钱给李某某,不还钱就打他。

  针对虐待一事,李某某辩解,他曾将自己被马某某骗的事告知栾某某,顺便让对方帮忙要账,没有多想,后来还让栾某某不要再打马某某了。李某某否认指使人殴打马某某一事,还称,如果马某某的伤是同监室的羁押人员殴打所致,他要承担管教应该承担的责任。

  但同案犯栾某某供述,李某某每次提他出去就是说向马某某要钱的事,只让他想办法要钱,没有具体说什么办法,也没有说过对马某某动手或者不动手的话,但他自己认为,“在监室里只有打一种办法”。

法院:影响、暗示同监室其他被监管人员虐待、体罚被害人,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

  2020年,子长市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某犯虐待被监管人罪向子长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庭上,李某某辩称他对马某某说过到了看守所不好受,让其好好守法,也和马某某说过还钱的事,但他一直没有给栾某某说过让其想办法向马某某要账,他提押栾某某是向其了解监室的事情,所以他不构成犯罪。

  李某某一审辩护律师认为,起诉书指控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根据现有证据,殴打时间、殴打原因、李某某是否指使以及是否发生在李某某上班期间均不能确定,故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作为看守所的干警,因与被监管人员马某某有经济纠纷,为达到追回被骗款项的目的,在监管过程中,违反监管法规,用其言行影响或暗示与马某某同监室关押的其他被监管人员对被害人实施虐待、体罚等行为,致人受重伤,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成虐待被监管人罪。

  法院认为,李某某虽没有直接动手殴打、体罚被害人,也没有明示与被害人同监室的被监管人员殴打被害人,但其在上班期间无正当理由多次将该监室号长栾某某和马某某提押出监室,而且栾某某每次回到监室后,其或同监室的被监管人员便开始对马某某进行体罚、虐待或殴打行为,而李某某不上班期间,同监室人员便不再对马某某进行体罚等行为,均证实李某某让栾某某想办法向马某某要帐的事实。

  2021年9月27日,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判决李某某犯虐待被监管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2月24日,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更多细节:被打男子多次诈骗,民警曾觉得他“人不错”答应一起做生意被骗

  1月23日,李某某一审辩护律师告诉潇湘晨报记者,该案中李某某零口供,庭审中他为李某某做无罪辩护,认为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李某某指使同监室人殴打他人。潇湘晨报记者试图联系李某某了解详情,截至发稿未获回应。

  李某某一审辩护律师证实,该案举报人为同案犯栾某某,“栾某某第一次向子长市检察院举报该案,检察院调查后认定证据不足,后来栾某某第二次向延安市检察院举报,延安市检察院将该案交由子长市检察院查办。”对于举报详情,潇湘晨报记者暂未联系到栾某某核实。

  2015年1月15日,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以马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宣判后,马某某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6月11日,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刑事裁定书披露了案件经过。马某某,男,1964年生,初中文化,无业。2012年3月20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子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2013年3月18日又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子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自2010至2013年,马某某诈骗作案5次,骗取多人钱财,总数额74.7万元,其中两起诈骗与李某某有关。

  判决书介绍,2012年5月至年底,马某某以合伙做煤生意往延安热电厂送煤为由,先后从李某某处骗取21万元,2012年6月3日,马某某又以跑煤生意为由,骗取李某某为其在租赁公司租一辆奥迪A6轿车。2013年1月5日,马某某又以给延安热电厂送煤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让李某某和另一人为其担保,骗取另一名被害人宋某10万元。

  马某某供述道,2012年5月他刚坐牢出来,没钱花,就和李某某借了3万元,到了冬天又以做煤生意为由让李某某入股,李某某分两次给他8万元,后来,又再次找理由让李某某给他10万元。马某某承认,在李某某问他煤生意的情况时,他知道生意没做成,又想让李某某再凑钱,于是从李某某的一名朋友宋某处又拿了10万元。

  针对此案,李某某称,原本他觉得马某某人不错,就答应一起做生意,马某某以做生意为由骗取31万元和奥迪车后,他感觉不对劲,了解情况后发现生意没做成,就报案了。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74.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法院认定,马某某骗取李某某21万元及宋某的10万元的事实,应当认定为诈骗数额。

   0


热门专题
1
叙利亚
6
万维专栏
11
中共两会
2
苗华被抓
7
美国大选
12
台湾大选
3
川普
8
以哈战争
13
李克强
4
俄乌战争
9
巴黎奥运
14
中国爆雷
5
中美冷战
10
三中全会
15
李尚福出事
关于本站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导航 | 隐私保护
Copyright (C) 1998-2024. Creaders.NET.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