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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月捐精5次,中国高校博士当场猝死

www.creaders.net | 2022-08-24 14:05:23  世界奇闻趣事集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2011年,武汉某高校一位研究生在一家生殖中心捐精时猝死,其家属将高校、生殖中心等相关单位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400余万元。一审法院判定该研究生与生殖中心均无过错,共同分担损失。

2011年1月,郑某体检各项身体指标合格,被接纳为捐精者。

此后,郑某在11天时间内先后4次捐精。

2011年2月12日上午11时许,他第5次进入生殖中心的取精室捐精,13时50分,工作人员见郑某仍未完成取精,进入取精室发现郑某倒在地上神志不清,立即呼叫120急救。

当日下午,郑某经抢救无效,被宣布死亡。某医院出具一份《居民病伤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确认郑某系猝死。

据介绍,郑某生前是心脑外科主治医生,2008年考入武汉某高校攻读外科学硕士,2010年硕士毕业后继续在校硕博连读,是外科学、神经解剖学和法律在读博士。

其间,隶属该高校的人类精子库正在试运行,在校园内大力倡导学生捐精。经该高校附属医院多次动员,郑某答应加入捐精队伍。

2010年12月在某生殖中心所属人类精子库签署《捐精知情同意书》,内容包括同意自愿捐精,捐精期间每6个月作一次健康检查。

在郑某猝死后,郑某家属曾与生殖中心及郑某所在高校附属医院协商,达成协议:出于人道主义,生殖中心及附属医院自愿向郑某家属支付丧葬费、郑某父母的生活补助费共8.8万元等。

后来,郑某父母对签订的协议不服,将某高校、生殖中心、附属医院告上法院,要求三方共同赔偿郑某死亡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400余万元。

郑某父母认为,某高校及附属医院系郑某生前就读的院校,高校宣传了捐精活动,医院对郑某进行了捐精动员,且在郑某死亡后的处理上违反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存在过错。

法院认为,郑某虽属于全日制学生,但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实施民事行为,其捐精系自愿参加的校外活动,非学校组织,郑某与三被告均无过错,某高校与附属医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生殖中心与郑某共同分担损失。经计算,生殖中心赔偿郑某家属19万余元。

郑某父母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本案是由郑某在生殖中心捐精时猝死引发的侵权纠纷,焦点在于三被告是否存在过错。

郑某捐精行为系自愿参加的校外活动,非学校组织,某高校与其附属医院均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生殖中心在监管方面有没有过错呢?取精过程属自慰行为,捐精死亡在国内尚没有先例,生殖中心很难预测到风险的发生,且其设立的人类精子库符合国家规定的各项标准,试运行得到卫生主管部门的批准,符合安全运行的各项条件,已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生殖中心在试运行期满后,正式运行获批之前继续运行,符合法律规定,不属于非法运行。生殖中心发现郑某异常后,进行抢救,充分尽到自己的义务,无任何过错。

根据中国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公平分担损失规则的规定,由生殖中心分担50%的损失。

武汉在读博士生捐精猝死的事件引发热议,许多网友质疑:捐精会不会影响身体健康?哪些男性适合捐精?哪些男性不适合捐精?就这些问题,我们来听听专家怎么说。

“目前国内几乎所有的人类精子库采用的都是自慰式取精方式,其过程实则和性交带给男性身体的影响本质上相同,在自慰高潮时男性身体会出现异常亢奋,心跳加快,血压升高等身体变化,假若捐精者的身体素质不好,如患有心脏病、高血压或其他隐匿性疾病的就极有可能在捐精过程中发生猝死。尤其是心脏难以承受太大负担的中老年人,性交及自慰过程中很容易出现血压过高、心脏压力大、脑溢血、心慌等症状。”相关研究专家如是说。

专家还表示,捐精发生猝死与捐精者的捐精次数无关,男性正常规律性自慰法排精反而有利于身体健康。捐精事实上是一次男性体外排精过程,属于正常的精液新陈代谢,当精子成熟后储存在男性体内没有被排出来,精子就会慢慢老化、死亡并被身体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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