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维读者网 > 社会传真 > 正文  

海归女博士将积蓄交给亲姐姐保管,结果悲剧了

www.creaders.net | 2022-10-09 16:10:38  极目新闻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我现在真是苦不堪言,一辈子的积蓄被打了水漂,这让我如何养老呐?”

9月27日,家住武汉市武昌区虹琦花园的官女士向记者讲述了积压在她心中十多年的经历。

今年69岁的官女士至今未婚,家中共有8个子女,官女士排行老七。年轻时,官女士在日本留学,后在日本京都大学顺利读博。

其间,她将自己的收入交由三姐代为保管,这些钱一部分用于赡养母亲,部分作为自己未来的养老资金,可未承想,等到自己想把钱拿回来时,才发现自己的存款已经被三姐多次挪用。



                                               母亲重病,三姐用账本记录家庭收支

“1997年母亲被发现身患重病,手术治疗费用、请保姆的费用是一笔大开销,但是我当时在日本留学,本着尽孝的想法,便向家人承诺将承担一半的赡养费用。”

官女士告诉记者,在日本留学在当时并非易事,为了能按照承诺给母亲寄回赡养费用,自己一直省吃俭用,只为尽可能多往家中汇款,为大家庭减轻开支困难,

“那个时候真的过得很苦,说来不怕你们笑话,我连一瓶饮料都不舍得买来给自己喝。”官女士向记者哭诉道。



据官女士说,自己不善于理财,而自己的三姐刚好是中学数学老师,所以家中兄弟姐妹都很信赖三姐,于是大家就都将用于母亲的赡养费交由三姐支配打理。

“三姐还专门整理了一个账本,每一笔开支都有详细的记录,偶尔三姐也会把这个账本拍给我看,但是我对数字天生不敏感,又是自己的亲姐姐,所以我并没有觉得不对劲。”

从母亲患病到母亲去世期间,按照当时的汇率,官女士说自己往家中汇款共计约20万元人民币。“20万元在当时是不小的数目了,但想着三姐又要照顾重病母亲,又要负责家中母亲一切开支,也很辛苦,所以我觉得也没什么。”官女士说道。

两笔借款引怀疑,索要自己的钱竟遭拒

由于官女士一直未婚,也没有子女,她认为自己的积蓄需要存起来好用于将来养老,基于对三姐的信任,从2000年开始,她决定将自己的个人存款也交由三姐保管。



因为两笔借款,官女士开始怀疑三姐对自己的存款动了手脚。“2008年的时候,三姐将20万元借给了她的商业伙伴邓先生,借完后才告诉我,但是她当时是说用于投资,我虽然很不高兴,但也没有太计较。”

官女士也没有想到事情渐渐不对劲,“在2010年,三姐又一次没有征求我的同意,擅自挪用了我的养老存款,将118万元借给朋友投资,这一次让我彻底对她失去了信任。”

为此,官女士和三姐吵了一架,表达了自己的愤怒和不满,但钱已经借出去了,一时半会也拿不回来,官女士也无计可施。

“2015年,三姐查出肠癌晚期,不久后离世。我孤身一人,就开始想着应该也为自己购置一份医疗保险,便想向三姐夫索要养老存款,谁知道他竟然不还我。”

官女士称,她回国后拿到账本翻看,竟发现三姐一家多次将自己的存款用于基金投资,还利用汇率赚取中间差价。

在采访中,官女士将三姐的账本展示给记者看,记者看到账本上确实详细记录了官女士的钱的各种用途。



官女士说,自己在2007年开始停止往三姐处汇款,“这中间除去这些年我用于买房、购买保健品等个人开支外,本应该还剩数百万元,但是这些钱都不翼而飞了。”官女士表示,自己的唯一心愿就是拿回这些本该属于自己的养老钱。

官女士坚持上诉,七年官司未了结

2015年,官女士以要求偿还债务为由正式起诉三姐的丈夫李先生。官女士的起诉书中提到,请求判令被告偿还亲手记载的往来账余额以及另外用于对外投资的两笔借款共计约231万元。

去年,李先生偿还93万元,但官女士认为偿还数额未达到预期,遂坚持上诉,希望对方能够偿还全部存款。因年限较长,且涉及跨行转账,当时的流水转账单部分缺失,导致案件停滞不前。

“今年6月,法院开出调查令,根据银行出具的证据,找到了从日本汇回来的账单,我觉得看到了希望。”官女士说道。



在采访中,官女士不止一次落泪表示,在长达几年的拉锯中,除了官司让自己身心俱疲,更令她寒心的是自己的亲姐姐竟然这样对待自己。“这真的是我始料未及的事情,几十年的姐妹情就这样没了。”

10月8日下午,极目新闻记者辗转联系上李先生的律师,对方称,目前正在走司法程序,有什么可以咨询法院,别的不便透露。记者试图联系官女士的三姐夫,对方律师表示当事人不方便接受采访。

湖北敬卓律师事务所朱晓钦律师认为,因本案涉及金额较大,如被告拒不返还,还涉嫌构成侵占罪。《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九条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据了解,该案将于近期开庭。

   0


热门专题
1
苗华被抓
6
美国大选
11
台湾大选
2
川普
7
以哈战争
12
李克强
3
俄乌战争
8
巴黎奥运
13
中国爆雷
4
中美冷战
9
三中全会
14
李尚福出事
5
万维专栏
10
中共两会
15
秦刚失踪
关于本站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导航 | 隐私保护
Copyright (C) 1998-2024. Creaders.NET.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