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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妻子何某疑与他人有染后,贵州男子闵某决定和妻子协议离婚,约定2岁的孩子由自己抚养,并承担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所有共同债权债务。
然而,离婚两月后,闵某带着“越看越不像自己”的孩子去做亲子鉴定,结果是排除其为小孩的生物学父亲。这让闵某无法接受,于是将前妻何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双方共同偿还债务31万余元,女方支付各项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金16万余元。2022年11月,贵州纳雍县法院一审判决,孩子由女方抚养,女方返还男方抚养费1.17万元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1万元。至于闵某提出的债务问题,法院未予以支持。闵某上诉认为,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女方存在欺诈情形,造成自己重大误解,应对财产重新进行分割处理。
男子离婚两个月后发现孩子非亲生
当拿到亲子鉴定意见书那一刻,时年41岁的闵某说:“晴天霹雳,没有哪个男人能忍受这些。”自孩子出生两年来,他换尿布、喂奶粉,没日没夜为孩子操心,“到头来却是为别人养的娃。”
闵某介绍,2019年2月28日,他与同村的何某办理结婚登记,何某在2020年5月12日生下一子。2022年1月,他在外打工两月回到家中后,偶然听到妻子和其他男人的通话,两人言语暧昧。有亲戚朋友称妻子行为不检,于是两人陷入争吵。
两个月后的2022年3月11日,闵某向妻子提出离婚。据两人在纳雍县民政局签订的离婚协议显示,双方自愿解除夫妻关系;婚生子抚养权归男方,随同男方生活,女方无需支付抚养费,且拥有探望权;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所有共同债权债务由男方负责,与女方无关。协议还确认,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婚姻登记机关不予修改或添加协议。
闵某告诉上游新闻记者,离婚后两人还曾带着孩子去往广州打工。“在打工期间,她时不时与其他男子微信聊天,对我态度也越来越差。”在这期间,闵某发现2岁的儿子长得越来越不像他。闵某称,2022年7月两人回到纳雍家中,何某将其微信电话拉黑,他带着儿子去贵阳做亲子鉴定。7月13日,经贵州华艾瑞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排除闵某为小孩的生物学父亲。7月17日,闵某让何某将小孩接走。
“两年多来,我都是生活在贺某的欺骗当中,我为不是自己亲生的孩子,倾注了一个父亲应有的感情和心血。”悲愤交加的闵某一纸诉状将前妻何某起诉至法院,并提出多项诉求。
闵某认为,何某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与其他异性发生性关系,导致生育不属于自己的孩子,存在重大过错,孩子应由何某抚养,自己无需承担抚养费,同时何某应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闵某告诉记者,在与何某结婚后,两人曾共同向银行先后贷款31万余元用于生活开支。起诉书显示,闵某还主张让何某偿还生育期间以及孩子住院治疗期间产生的费用14万余元,同时要求何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
一审法院:女方赔男方1万元
2022年10月25日,该案在纳雍县法院原一审开庭审理。
何某在庭上辩称,自己从未发现小孩不是其与何某之子,导致生育不是闵某亲生小孩的原因是,闵某经常带其出去逼迫和朋友喝酒,“放任朋友灌酒,发生此结果完全由男方前述行为导致。”何某要求重新进行亲子鉴定,但并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出申请。
对于闵某提出的各项经济损失的要求,何某认为,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无论是自己生育期间,还是小孩在住院期间进行的费用支付,支付款项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且属于原告履行其作为丈夫的法定照顾义务。
对于闵某主张的共同承担债务诉求,何某称,离婚协议已对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及债权债务进行了处理,“法律并无离婚后的过错赔偿规定,自己无需承担债务。”
一审法院认为,何某在与闵某合法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关系后生育小孩,闵某一直将小孩当成自己亲生孩子抚养,而经司法鉴定孩子并非闵某亲生,何某亦无相反证据证明,且提出重新鉴定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故闵某对小孩自始至终无法定的抚养义务,小孩应当由何某与小孩亲生父亲自行抚养。在生父身份不明的情况下,被告应当承担对小孩的全部抚养责任。”
法院认为,何某与他人生子的事实,既违背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原则,又导致闵某履行了其不应当履行的对小孩的抚养义务。“何某行为系对原告财产的一种侵犯,对原告的尊严也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原告所受到的精神损害是客观存在的。”
法院认为,对闵某提出的抚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应予支持。判决书显示,纳雍县法院根据相应标准判决,认为何某应返还闵某在2020年5月12日至2022年7月17日期间产生的抚养费1.17万元,并赔偿闵某精神抚慰金1万元。
对于闵某要求何某返还为其支付的生育期间以及小孩住院期间产生的费用等,法院认为,在上述损失产生期间,原告并未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原告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实其上述损失实际全部产生,且即使产生部分损失,也是原告履行夫妻相互扶养的义务,故不予支持。
男子上诉后中院发回重审
对于闵某主张何某应共同偿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问题,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纳雍县法院原审只认定双方向银行借贷8万元,且应根据双方离婚协议内容,继续由闵某继续偿还债务。
闵某认为,何某生育期间及小孩住院期间所花费的费用都是因小孩而产生,法院应当判决何某返还在这期间的各项损失。“法院仅认定借8万元,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和《民法典》一千零八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提起的离婚财产分割,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情形的,应撤销离婚协议。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我与何某签达成离婚协议,是因为误认为小孩是我的儿子,因此存在重大误解,并非我真实意愿,返回请求重新分割和处理财产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书下达后,闵某提起上诉。他认为法院只变更离婚协议中的抚养权,而不变更财产分割债务承担事项“于法无据”。
“签订离婚协议时我也不知道孩子不是他(闵某)的,到现在我也不知道孩子生父是谁。”8月31日,何某在电话中告诉记者,导致自己生育此子的原因是,闵某经常带其出去强迫和朋友喝酒,“后面发生了什么我也不知道。”
对于闵某指称其行为不检的说法,何某称自己好交朋友,有异性朋友也正常,而且闵某都认识。
何某称,自己一个人带着小孩不容易,愿意按照原审判决给付闵某2.17万元。对于债务问题,何某称,刚结婚时产生的一笔8万元的借款已由其父亲代为偿还,其他贷款自己均不知情,也没有用到自己身上。“生育期间及住院期间费用都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扶养义务,不应当计算在内。”
闵某提起上诉后,毕节中院以事实不清发回纳雍县法院重审。9月1日下午,该案将在纳雍县法院重新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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