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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长沙一患者刘某在家人陪护下,于医院走廊自行康复锻炼,不慎摔成植物人。
事发时监控视频显示,医院病房外走廊里,在场人员不多。刘某背向墙壁蹲在地上,其母亲陪护在旁;其蹲了约几分钟后,自行起身(未用手抓墙壁上的手扶杆)站立后突然向后摔倒至地面。
此后,刘某脑部蛛网膜下腔出血,处于植物人状况。
刘某家属向医院索赔360万元无果。由于双方僵持不下,刘某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定医院无责,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住院前曾因车祸致四肢瘫痪
2020年1月,原告刘某因重大交通事故受伤,出院诊断为颈髓损伤伴四肢不全瘫等,其颈髓损伤后遗四肢瘫痪,构成五级伤残,需人护理。之后,刘某数次至某老年病医院有限公司进行康复治疗。
同年9月,刘某再次入住该老年医院治疗。医院多次嘱咐其康复锻炼时要有人陪伴,注意防跌倒。
11月22日,刘某在母亲陪同下于医院走廊自行康复锻炼,突发后仰跌倒,致使蛛网膜下腔出血,处于植物人状况。
经司法鉴定,刘某脑部蛛网膜下腔出血,处于植物人状况,为一级伤残;混合性失语,构成三级伤残。颅脑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大小为完全作用,为完全护理依赖。摔倒后,其医疗自费部分为21万余元。
次年11月,刘某家属未再向医院交纳费用,目前欠付医院治疗费用约10万元。刘某妻子认为,医院需承担责任,赔偿伤残补助金、医疗药费、护理费等共计约360万元。
医院则认为,刘某系自己在家人陪护下摔倒,不需承担责任。
【2】法院:医院已尽合理义务
对于此案,长沙望城区法院认为,该案争议焦点为:1.医院针对病患人员是否尽到医护义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2.医院作为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刘某在摔倒前已能自行走路,住院时,医院已告知刘某及其家人跌倒风险为高危,嘱予二级护理。之后的护理医嘱也记载“嘱其康复锻炼时有人陪伴,注意防跌倒”等内容。
刘某所属的二级护理级别不需要医护人员时刻陪伴。由于刘某及陪护的家属在走廊活动时,其向后摔倒未受到外力或其他因素影响,系自身原因所致。因此,其 自身及陪护家属应承担责任。医院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提示义务。
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事发场所的扶手、地板均系常规医院场所配置,其也并非因为场所配置导致摔倒,刘某主张医院承担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缺乏依据。不宜对该类老年病康复机构苛以过多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定医院无责,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3】双方均未上诉
长沙望城区法官称,近年来,医患矛盾呈上升趋势,部分病患甚至采取过激方式寻求利益,引发恶性事件,损害正常的医疗秩序。
刘某交通事故致残后,根据医嘱到民营医院进行康复治疗,明显是在家属看护下摔倒,但是以自己在医院治疗期间受伤为由,坚持认为医院需要承担责任,不支付医疗费,还要求医院无偿治疗,并且向医院提出巨额赔偿。
法官认为,针对此案中类似的养老医疗服务机构,裁判结果可能对民营企业的营商环境及当地养老事业的发展造成影响。如果不仔细甄别,以模糊笼统的方式判决被告承担一定比例(较小比例)的责任,让家属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和心理安慰,长久来看,并不利于类案纠纷的处理,甚至会引起其他病患纷纷效仿,不利于构建健康良好的医疗秩序。
最后,在医院自愿协商处理的前提下,组织双方判后协商。医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愿意给予患者一定程度的帮助且减免患者部分费用,患者家属也积极配合迅速办理了出院手续。
此起医患纠纷妥善解决,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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