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案例,通过以案说法的方式为家庭暴力受害者依法维权提供示范和指引。
2020年至2021年期间,汪某在照看儿子汪某某(4岁)过程中三次使用扯拉后衣领的方式来限制汪某某的活动,前两次造成汪某某窒息昏迷,救治后恢复意识,第三次造成汪某某窒息身亡。
【裁判结果】
佛冈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明知采取扯后衣领的方式限制被害人活动的行为会造成被害人身体伤害,却仍有意多次实施,主观上具有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遭受伤害的故意。
被告人汪某长时间扯被害人后衣领并将被害人提起离开地面,致使被害人机械性窒息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判决被告人汪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汪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法官说法】
父母作为监护人,是家庭教育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孩子给予关爱、照顾。监护人以暴力手段来制止孩童的哭闹、嬉戏的方式并不可取,甚至会导致孩童受伤、死亡的悲剧发生。监护人侵害被监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从严打击、依法严惩。
本案中依法认定被告人汪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体现了法院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决心,也警示各监护人在照看孩童时应当耐心、细心,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