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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无偿顺风车”出事故由谁“买单”?法院判了

www.creaders.net | 2024-02-15 15:27:13  九派新闻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乘坐“顺风车”发生事故,该由谁“买单”?近日,山东菏泽巨野法院公开一则“好意同乘”案件。

2023年4月19日,王某驾驶自家私家车无偿搭载张某外出开会,车辆行驶至某国道与东环路口处左转弯时,撞在路边护栏上,造成张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张某被送往医院救治,花费大量医疗费。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车辆驾驶人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

张某与王某对民事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24万余元。

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主动联系到王某,但其情绪较为激动,称自己没收张某一分钱,自己好意让其搭车,且自身不存在故意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纯属意外,结果却面临巨额赔偿,从情理角度无法接受。

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双方陈述等环节,承办法官了解到,双方虽对赔偿金额争议较大,但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明确,遂展开调解工作。

承办法官多次通过“线下”和“线上”的途径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向王某讲明了案件的适用法律,详细解释了“好意同乘”中驾驶人并非不承担责任。同时,也劝说张某充分考虑王某的善意助人的好心,适当作出让步,不能让好人做了好事而寒心。

最终,承办法官耐心调解,赢取了双方信任,双方态度有所转变,均同意由保险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及附加险限额内赔偿张某后,由王某分期向张某支付赔偿款7.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二百七十一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法官解释,本案中,王某虽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责,但其驾驶的机动车为非营运车辆,驾驶过程中也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且基于其搭乘的无偿性、善意目的性,已构成好意同乘,应当减轻赔偿责任。

“互帮互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好意同乘’是人与人之间互帮互助建立和谐人际关系的表现,是一种助人为乐的行为,应大力提倡。”法官认为,事故的发生是不可预料的,如果让驾驶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有违社会的良俗和公平,不利于鼓励他人助人为乐,故应减轻驾驶的赔偿责任,这样有助于减少乃至避免“好心办坏事”的现象发生。

不过好意同乘虽是无偿,但驾驶人仍有注意安全的义务,在交通事故中具有过错,也应承担无偿搭乘人相应的赔偿责任。“此案的成功化解,有效防止了矛盾激化和升级,真正做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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