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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火机、车钥匙、充电器、插座、手表……这些生活中常用的物品经过改装,都可以变成具有窃听、偷拍功能的工具。
4月12日,经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某、焦某某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案获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焦某某均犯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焦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法院同时判令两人彻底删除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账号等软件、店铺,立即停止一切售卖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行为,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该线索后,通过对曹某的资金流向和物流信息进行研判,查明了一个分布在广东、山东等多地的窃听、窃照设备制售网络,成功摧毁一条从技术研发到零部件制造,再到成品组装、销售的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黑色产业链条,抓获了5名犯罪嫌疑人,查获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成品3300余部,查明销售金额130余万元。2023年4月28日,该案移送至海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2020年5月开始,被告人陈某与其公司里若干员工(均另案处理),在深圳市坪山区一工业园区内生产该种“背夹”式运动DV相机,并在自己的多家网店进行销售。后被告人焦某某找到陈某后,两人开始合作,属于上下家关系。焦某某通过网上渠道进行销售,在客户下单后,将客户信息、收件地址发给陈某由其代发。
在金钱的诱惑下,在明知“背夹”式运动DV相机可能是窃听、窃照设备的情况下,依然抱有侥幸心理,继续实施制售行为。
2020年5月至2022年5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共计生产该种“背夹”式运动DV相机约2.3万个,销售金额共计80万余元,非法获利4万余元;被告人焦某某通过网络平台向陈某订购该相机对外销售,非法获利29万余元。经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该“背夹”式运动DV相机系窃听、窃照专用器材。
检察机关认为涉案物品系具有窃听、窃照功能,且销售数量巨大,对社会不特定人的隐私权产生极大侵害,属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2024年1月16日,检察机关对两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最终全部采纳检察机关的全部意见和请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不论是生产、销售,还是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均属于违法行为。窃听、窃照设备一旦流入社会,将严重侵犯公民的个人隐私,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任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设备的行为,均被国家明令禁止;一经发现,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商户停止生产、销售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大商家要依法、合规经营,销售特定商品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许可,千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铤而走险;广大消费者要提升法律意识,不要随意购买、使用窃听、窃照设备;广大群众要提高警惕,注意保护自己的隐私,如果遇到被偷拍的情况,要及时通过拍照、录视频等方式保留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维护自己的人身安全与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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