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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九江的吴女士反映,5月26日,2岁女儿被邻居女孩从17楼窗户扔下。监控画面显示,事发前,一名身穿白裙的女孩怀抱着2岁女儿走进单元门。
5月30日,江西省都昌县公安局发布通报称,5月26日17时17分许,都昌县某小区发生一起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谭某某(女,13岁,智力障碍人员)将被害人秦某(女,2岁)从17楼楼道窗台推下,造成秦某坠楼死亡。目前,犯罪嫌疑人谭某某已被公安机关控制,案件侦办工作正在进行中。
家属发声
孩子未脱离大人视野
针对网传“孩子脱离大人视野”的说法,吴女士表示,不存在秦秦脱离视野的情况,“出事以后,婆婆在家里不出门天天哭,和婆婆相识的老人家说,嫌疑人是本小区的,但是我们住了六年都没见过她,也没跟她说过话。”
记者多次联系事发小区物业负责人,截至发稿未获回复。此前,都昌县警方人士曾表示,不方便透露情况系因涉及未成年人,“我们接受家属的监督。社会的监督,依法依规办理。”
律师分析
智力障碍≠精神疾病
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刘伟荣律师,向分析,针对警方通报,有以下三点法律问题值得大家注意:
第一,关于刑事责任问题。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如果经鉴定,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时候不能辨认,或者是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话,那么犯罪嫌疑人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但应当责令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如果是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的话,那么就要承担负刑事责任。如果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则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如果经鉴定,认定犯罪嫌疑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话,由于犯罪嫌疑人只是年满13岁,那么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还需要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才需要承担负刑事责任。
最后,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是不能避免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侵权人的监护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该侵权人有财产能力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雷刚认为,此案的关键在于权威机构鉴定,谭某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首先从年龄上来看,实施这个危害行为的谭某某,已经符合《刑法》的规定,《刑法》规定负刑事责任最低的年龄是12岁,她已经满13岁了。
其次,智力有障碍,按照《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需要法定程序鉴定,她在实施这个危害行为的时候,是不是有精神障碍,不能辨认危害后果,或者说不能控制自己,从而实施了这种危害行为。
2岁女童被13岁女孩从17楼推下,家属发声
2岁女童被13岁女孩从17楼推下,家属发声
© 由 齐鲁晚报 提供
最后从民事上来看,她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是有过错的,(监护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今后对这个13岁的孩子要加强监管,因为这个孩子有智力(障碍),与实际年龄不匹配,她就有可能继续发生危害社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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