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维读者网】万维读者网记者米其综合报道,四月一日早上七时许,因被错判杀妻而蒙冤十一年的湖北省京山县人佘祥林终于出狱。因「死妻」戏剧性返回老家才得以一洗清白的佘祥林表示:十一年的冤狱生活使他的身心遭到了巨大的伤害,他将提出向国家索偿,并要求有关部门追究当年制造他冤案的人员的责任,让他们受到应有的惩罚。
据香港文汇报报道,一日早上,在京山县人民法院法警宣读了撤销京山县人民法院下达的(一九九八)京刑初字第046号判决和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九九八年下达的终审裁定后,佘祥林即被送往附近医院接受检查和治疗。目前当地有关部门已经撤销原终审判决,将此案发回京山县法院重新审理,并将尽快判决佘祥林无罪,但另一边厢,一场诉讼风波将在佘祥林与当局之间卷起。
遭刑讯逼供酿冤案「我要求有关部门追查那些当年制造冤案的人」佘祥林一日在医院内激动地说。他指出,当年是被刑讯逼供才含冤坐牢的,这令他失去了整整十一年的自由,办案者更有两次差点把他枪毙。他今次作出追究,是要让办案者「为自己不负责任的行为受到惩罚」。
佘祥林又当众表示「将提出国家赔偿」。他说,入狱令其人生彻底改变,各种损失都很大,并且遭受了巨大的心理压力,所以希望能够得到相应的合理赔偿。当日所见,佘祥林的情绪非常不稳定,一说话便激动起来;而且身体状况亦大不如前,入狱令他视力急剧下降,时常出现重影;双腿更在狱中被打坏,至今仍没有知觉。
佘祥林说,凭著内心里期待著妻子终有朝能回来证明自己是清白的信念,他才能在监狱里熬过这么多个日夜。对于未来,佘祥林表示还没有打算,要等平静一段时间后再说,「洗清冤屈来得太突然了,我现在很激动,真的还来不及想以后要怎么过。」
当局速翻案愿赔偿对于这一宗世纪冤案,京山县政委金士国表示:县里和市里的领导对这件事都非常重视,更成立了由五位领导具体负责的领导小组,专门就四个方面的问题迅速展开了工作。
「第一个就是要尽快让佘祥林恢复自由。」金政委说,法院方面很快展开了工作,快节奏地履行法律程序,连夜工作终于在前晚履行完手续,一日得以将佘祥林变更强制措施保外。此外,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撤销了原判决,决定将案件发回京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虽然大家都知道他现在是无罪的,重新审理肯定是宣告无罪判决,但这个环节是法定程序,所以必须要履行。」同时,有关方面还迅速对佘祥林及其亲属以及张在玉及其亲属展开了安抚劝慰工作,以避免两家出现过激冲突或其它情况。另外,当地监察部门及相关部门已经对当初错案的办理过程展开调查取证工作。
另外,金政委说佘祥林「肯定会有国家赔偿」。他说,按照《国家赔偿法》,佘祥林理应得到相应的赔偿。但佘祥林在这十一年里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压力是《国家赔偿法》里不支持的,对此,有关方面也会考虑佘祥林及其家属的其它合理要求,一切都将以合法而最快的程序进行。
病房戒备森严 医生称佘祥林情况非常不稳定 另据潇湘晨报报道,上午10时许,记者费尽周折打听并赶到佘祥林入住的沙洋县监狱总医院时,透过病房的小玻璃窗口往里望去,佘祥林正两手紧紧地拽着大哥佘锁林和女儿佘华蓉的手,婴儿般熟睡着。
病房外,两个着制服的警察不时在走廊内来回巡视,但并没有对记者的到来表示任何异议。但当记者欲上前与其攀谈时,他们便马上走进隔壁一间病房。对记者的到来明确表示不欢迎的,是护理佘祥林的医生和护士。“现在病人的情绪非常不稳定,一和他说话便会激动,胀得满脸通红。”一位姓万的医生说。但他拒绝进一步透露佘祥林目前的身体情况,并与一位护士一道阻止记者进入病房。
京山法院院长道歉 家属不同意晚上或凌晨以后放人 京山县人民法院也拿出了积极的姿态。据佘锁林介绍,法院金(音)院长前晚亲自赶到他们家中道歉,并咨询佘家人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当听说佘家人要求尽早放人时,金马上表态当晚或凌晨以后放人。“但我们没有同意,因为判决我弟弟时很多工作就是晚上做的,我们希望弟弟能光明正大地走出监狱。”佘锁林分析说,当地有关部门之所以提出如此处理,主要是想回避媒体对此事的关注。
另悉,京山县法院将于近日依程序重审该案,京山县公安局也决定对无名女尸一案进行重新侦查。
案情回放
“被杀”妻子再现人间 “凶手”丈夫终得解脱 曾被政法部门认定11年前被丈夫佘祥林杀害的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居民张在玉3月28日突然归来,成为当地一大轰动新闻。这起“离奇”案件也表明佘祥林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的案件成为错案。
1966年3月出生的佘祥林居住在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九组。1994年1月20日,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失踪后,其亲属怀疑张在玉被佘祥林杀害。同年4月11日,雁门口镇吕冲村一水塘发现一具女尸,经张的亲属辨认死者与张在玉特征相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1994年10月13日,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佘祥林死刑。佘祥林不服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1995年5月15日,原荆州地区检察分院将此案退回补充侦查。
1996年2月7日,京山县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后将此案移送原荆州地区检察分院起诉,后再次退查。1997年因行政区划变更,京山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1月23日将此案呈送荆门市人民检察院起诉。12月15日,荆门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佘祥林的行为不足以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将此案移交京山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1998年3月31日,京山县人民检察院将此案起诉至京山县人民法院,京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佘祥林不服提出上诉,同年9月22日,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后,佘祥林在沙洋监狱服刑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