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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政府讨论集体自卫权 四种情况可动武

www.creaders.net | 2007-04-25 21:21:13  万维读者网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日本政府25日宣布发表成立一个名为“重构安全保障法律基盘恳谈会”的专家学者会议,将对有关宪法第九条禁止行使集体自卫权的解释进行讨论。日本媒体指出,日本政府研究集体自卫权问题的目的是加强日美军事同盟。

  

据星岛环球网报道,日本政府25日宣布成立的这个恳谈会,将于5月18日召开首度会议,会议大约召开十次左右,并于今年秋天之前提出最终报告。

  日本政府准备允许在下列四种情况下可以行使集体自卫权:运用导弹防御系统拦截射向美国的弹道导弹;当美国舰船在公海遇袭时,同行的海上自卫队舰船可以还击;当与日本共同行动的多国部队遇袭时,日本可以还击;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时,为排除妨碍可以使用武力。
  
  日本首相安倍晋三一直盼望专家学者能重新检讨宪法上所禁止集体自卫权的行使问题,恳谈会分别根据上述四种情况设立分组会议,具体讨论解释性修宪问题。

  该恳谈会的成员有十三名,包括外务省、防卫省的退休官员、专家学者,总召集人是前驻美大使柳井俊二。

  成员当中,台湾方面比较熟悉的有前驻泰国大使冈崎久彦、JR东海公司董事长葛西敬之、东京大学教授北冈伸一及田中明彦、京都大学教授中西宽、驹泽大学教授西修等人。

  有媒体质疑说,这些专家学者当中,大半成员的立场是赞成政府可行使集体自卫权,符合安倍长期以来的看法。但日本政府发言人内阁官房长官盐崎恭久否认这种看法。他说,不会一开始就有定论,还找人来费时讨论。

  所谓集体自卫权,是指与日本关系密切的国家受到武力攻击时,尽管不是对日本的直接攻击,日本可以动用武力进行反击的权利。日本的宪法解释禁止行使集体自卫权,只允许行使个别自卫权,即在本国受到攻击时行使武力。

  根据1945年制定的联合国宪章第51条规定,主权国家拥有“单独或集体自卫的固有权利”。这一条款成为日后美国和苏联分别组建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和华沙条约组织的法律基础。

  冷战结束后,“集体自卫权”这个概念在日本国内更多体现在日本与美国的同盟关系中,尤其是“911”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后,美国屡次要求日本行使“集体自卫权”。安倍上台后,强调日本应该脱离战后体制、制定新宪法,并且可以行使“集体自卫权”与美军并肩作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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