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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维专稿:最新国际恐怖势力大有来头

www.creaders.net | 2008-12-06 17:55:27  万维读者网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万维读者网记者林孟编译报导:非洲索马里沿岸海盗胆大妄为的行径,震动了全世界。西方老牌英文报章《国际先驱论坛报》(International Herald Tribune)12月5日发表小伯格斯(Douglas R. Burgess Jr.)的文章,直指海盗行为即恐怖主义。

伯格斯是有关海盗历史的专著——《海盗的契约:历史上最恶名昭著的海盗和殖民地美国的秘密联盟》(The Pirates\' Pact: The Secret Alliances Between History\'s Most Notorious Buccaneers and Colonial America)一书的作者。

他在文章中说,海盗的黄金时代重现了。十七世纪时,英国大海盗埃佛里(Henry Every)和基德(William Kidd)曾经活跃在红海一带。现在新一代索马里海盗犹胜其先辈,使海盗这个古老犯罪行当再次跃上世界舞台的中心。

然而,可悲的世界司法体系至今还弄不明白,索马里海盗属于普通犯罪团伙,还是准军事部队?这个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索马里海岸至亚丁湾海域,国际海军的执法行动。例如,今年春天在索马里沿岸拦截“基地”恐怖组织船只的德国护卫舰“艾姆登号”(Emden),发现一艘索马里海盗船正在袭击一艘日本油轮。但是由于该舰奉命只能对“恐怖分子”采取行动,于是眼睁睁地看着海盗袭击得逞。到目前为止,已经有13艘各国船只在亚丁湾遭到索马里海盗劫持,但在该海域的数十艘各国军舰却几乎无能为力。

理论上任何国家都有责任起诉海盗,但事实上却没有人热心负起这个责任。因为起诉海盗,可能对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造成极大问题。如果海盗活动受害者国家和海盗所属的国家,都不愿起诉被抓的海盗,那么最后只得由救援受害者的国家,被迫担负起诉海盗的责任。

摆脱这种法律困境的方法其实非常简单,只不过我们自己忘记了——要解决海盗问题,首先必须确定海盗本身的性质。以演说和雄辩而名留青史的古罗马元老院议员西塞罗(Cicero),将海盗行为界定为“对文明的犯罪”。英国十六、十七世界之交的法学家科克(Edward Coke)则定义海盗为“人类的公敌”。可见海盗并非某一个国家的敌人,而是所有国家的敌人。因此一切国家都有责任缉拿海盗。(www.creaders.net 记者专稿  转载请注明出处)

海盗行为是全球性的罪行。任何人在任何地方发现海盗,都可以将他们逮捕归案。承认海盗行为构成独特威胁,正是两千多年来国际法的基础。海盗犯罪的这一特点,和其他罪行不同。不论目前的形势如何,这一国际法准则非常清楚明白。将海盗界定为“人类公敌”,也已经被英国、美国的刑法和大量的条约所重申。(www.creaders.net 记者专稿  转载请注明出处)

正是国际习惯法,解除了个别国家对起诉海盗的法律困扰,因为海盗行为不是普通的犯罪,海盗不是敌方战斗人员。他们是几千年人类历史公认的坏蛋,无论何时、在何地露面,人人均可缉拿之。

由于海盗和有组织的国际恐怖主义都被界定为“人类公敌”,有理由让国际刑事法庭以新的国际法律予以定义,将这两种匪帮归为一类。那么德国“艾姆登号”护卫舰的难题便迎刃而解了。其实,早在1970年代,联合国便已经把劫持飞机界定为“空中海盗行为”。1985年巴勒斯坦恐怖分子劫持海上游轮,美国总统里根就称行凶者为“海盗”。

现在有证据显示,索马里海盗将他们勒索到的数以百万美元计的赎金,一部分交给和“基地”组织有联系的索马里叛乱集团。海盗行为和恐怖主义之间高度的重叠性,已经构成了“海上恐怖主义”。

这就给予那些不想起诉海盗的国家一种变通办法——把性质既非普通刑事犯罪分子,又不是敌方战斗人员,而是属于“人类公敌”的海盗交由国际法庭起诉审判,而自己不必负起单独起诉的责任。今天各国法律相互抵触,又缺乏对付现代海盗的相关国际法例,严重地束缚着各国海军的手脚。一个全面的国际法律框架,是打破困局的唯一途径。我们必须做出回应。

www.creaders.net 记者编译专稿  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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