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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亵渎回教神明将成全球法律?

www.creaders.net | 2009-10-30 23:08:22  万维读者网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万维读者网记者江夏编译报道:因所谓“默罕默德漫画”引起的全球穆斯林反丹麦浪潮,虽然已经过去3年多,西方国家仍然心有余悸。

美国《基督教科学箴言报》10月27日的社论说,当时那些受冒犯的穆斯林的暴动令人记忆犹新。现在伊斯兰国家正在推动的全球性反亵渎神明法,再次挑动了美国等西方国家的神经。美国刚刚重返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就为这件伤脑筋的事情,拼命游说其他国家不要支持伊斯兰国家的企图。

本周在日内瓦召开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正在激烈辩论什么是新闻及言论自由,什么是侮辱某个宗教的自由。几年来,伊斯兰国家已经成功地在联合国大会及其下属人权组织,通过了反亵渎神明决议,要求各国限制冒犯宗教的词语和讲话。

没有人愿意自己的宗教信仰遭到嘲弄。但是,比宗教信仰更高的,是宗教信仰自由。因此上述反亵渎神明决议误导公众,只不过具有象征意义,对联合国会员国没有约束力。但仅仅具有象征性,并不能让推动决议的国家满意。巴基斯坦领导下有57个成员的“伊斯兰议会组织”(Organization of the Islamic Council)极力主张在国际会议中应用反亵渎神明决议,或者使其成为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条约。

巴基斯坦代表“伊斯兰议会组织”提出的文件,建议“凡出版物对宗教信仰者尊敬的事物含有贬低、轻侮、冒犯语言,均应予以法律禁止”,因为此类事物“具有与生俱来,神圣不可侵犯的人类尊严”。这种说法使政府有很大空间,决定什么是冒犯。像巴基斯坦等国,已经有反亵渎神明的国家法律。而全球性反亵渎神明条约,将使这些国家有借口镇压主流宗教信仰所不容的少数民族宗教群体。主流宗教内那些不受欢迎的,甚至“无理”的非主流教徒,如要求解释伊斯兰教法的妇女,在这种条约下能够获得更多的权利吗?

此外,国际条约的立意是保护人民,而非保护观念、意识。以法律保护一个人的尊严,和以法律保护一个人与生俱来的特质和权利是两码事。而且国际条约的要旨,在于保护人们免遭歧视和宗教暴力。美国作为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新成员,像欧洲国家一样极力反对“伊斯兰议会组织”的图谋。不过他们在促使埃及和沙特阿拉伯等国政府改变立场上进展不大。

但“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美国国际宗教自由委员会”(U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Religious Freedom)等人权组织表示,可以说服拉丁美洲国家和沙哈拉沙漠以南的非洲国家抵制“伊斯兰议会组织”的主张。民主国家懂得,以宗教的名义压制言论,效果适得其反。相反,公开的辩论、不同宗教信仰者的对话、对误解的纠正,将为包括伊斯兰教在内的各种宗教带来繁荣。

美国国务卿希拉里本周说:“一些人断言,实施所谓的反诽谤政策,是保护宗教自由最好的方式。但这会限制表达自由和宗教自由,我强烈不赞同。”她认为,对宗教偏执最好的矫正方法,是强制实施反歧视法例,由政府“推行”到少数民族宗教团体,并“大力保护宗教自由和表达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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