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来,越南出动包括军用船舶在内的大批船只,强力干扰中方企业在中国西沙群岛中建岛附近海域开展的钻探作业,主动、强力冲撞中国现场护航的安保船舶。上述行为严重威胁海上钻井平台的安全和我国石油企业员工的生命,侵害了我国执行海上执法任务的政府船舶在我国管辖海域的管辖权。
中越之间存在南沙群岛部分岛礁的领土争议,在西沙群岛则不存在任何争议。中国的西沙群岛与越南海岸之间的海域需要划界,但是此次中方的企业进行钻探活动的作业海域距西沙群岛的中建岛仅17海里,距离越方海岸线150海里。因此,两国之间无论如何划界,上述海域都显然属于毫无争议的中国近海海域,不存在任何主张重叠的可能性。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6条和第60条的规定,中国对该海域内的资源的勘探、开发、养护、管理具有专属的主权权利;对于该海域内的包括钻井平台在内的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拥有专属的管辖权。
越方借口两国尚未进行海域划界,就将两国之间的整个海域作为争议海域、进而干扰中国企业的近海作业,既违背现实、常识和常理,也不符合国际实践,更是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曲解,开创了一个非常危险的先例,对正常的海上作业秩序带来严重的消极影响。
越方动用武装船只冲撞中国海警船等政府公务船,是严重挑衅行为。越方在毫无争议的中国管辖海域内干扰中方正常的油气勘探作业,侵害了中国对本国管辖海域内自然资源的专属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越方对其违反国际法的不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中方当然也享有根据国际法采取相应的反制措施的权利。
此外,1988年国际海事组织通过了《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和《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并于1992年3月1日正式生效。中越双方均已批准加入上述两个公约。对于两公约规定的危及海上航行安全和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的任何行动,中国有权依据上述公约的规定,行使管辖权并进行制裁。
越方在距离中建岛仅17海里的中国近海内,出动武装船只冲撞中方船只,颇有大动干戈、兵临城下之势。这一鲁莽、冒险行为,完全没有考虑中越关系的大局和两国正在推动的全方位合作所需要的良好氛围和环境,严重损害两国的政治互信。越方试图通过把事情闹大的方式迫使中国放弃合法权益的做法是危险的,也不可能得逞,相反却有可能让自己陷入无法收拾的困境。(作者龚迎春是中国外交学院国际法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