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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李光耀在遗嘱中写道,在他过世以后,他在欧思礼路38号的住家必须即刻拆除。如果他的女儿李玮玲选择继续住在该址,那么房子必须在李玮玲搬出后即刻拆除。
李光耀也说,如果他的子女因法律的修改或因各种规则约束而无法拆除该房子,那么他希望除了他的子女、他们的家人及子孙以外,完全不对外开放。
李显扬和李玮玲医生发出声明,表示他们将执行李光耀于遗嘱中明确要拆除欧思礼路38号(38 Oxley Road)故居的指示。李光耀是在2013年12月17日立下这份遗嘱,并将李显扬和李玮玲列为遗嘱执行人。
李显扬和李玮玲在声明中说,他们有作为遗嘱执行人的责任义务及作为子女的道德义务执行李光耀的遗嘱。他们也希望新加坡人民能尊重他的遗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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