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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晚舟三天后能回家?关键回合双方将如何博弈

www.creaders.net | 2020-05-24 23:39:36  满运龙北大国际法学院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2020年5月27日,下周三,华为高管孟晚舟将迎来自2018 年12 月被加拿大警方羁押以来重获自由的第一个机会:英属哥伦比亚省高等法院女法官海瑟·霍尔姆斯将在当地时间上午10点开庭,就当事人双方当前争议的焦点问题——美国的引渡请求是否满足“双重犯罪”标准——做出裁定。如果裁定认定“双重犯罪”标准没有满足,孟晚舟将即时获得自由。法官表示,不要求孟晚舟本人出庭,但她可以选择出庭。

无疑,这是一个至关重要的裁定,不但有可能中断加拿大引渡进程,而且会对下一步的引渡程序(如果继续的话)产生重大影响。

裁定的结果虽然无法完全预测,但可以通过法律专业分析,评估可能的走向;更重要的,是经过对该案在其中展开的法律、制度,以及司法程序环境的考量,能帮助人们加深对有关专业问题的理解。

本文试图从三个方面解析:(1)制度和程序环境;(2)当事方攻防谋略;(3)法官裁定考量因素。

一 引渡博弈的制度和程序环境

孟晚舟引渡博弈,有深刻的国际技术竞争、国际贸易、国际政治(特别是中美关系)等背景因素,但本文仅仅从法律角度入手。一来,引渡过程本身是国际司法合作的一种,是法律程序;第二,目前孟晚舟引渡处于加拿大法院司法审议过程,相比于行政机关主导的其他程序,法律发挥作用的程度最大。

就整体引渡程序看,现阶段处于夹在两个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期。它的前面是加拿大司法部根据本国引渡法和与美国的引渡条约,于2019年3月1日签发“引渡授权书”(Authority to Proceed),确认加拿大政府同意美国政府引渡请求的初步决定。该初步决定需要接受司法审查,司法审查通过后,司法部有权决定是否将引渡之人移交引渡请求国。在不同阶段,当事人有多个机会向有关法院提出上诉。

孟晚舟引渡的司法审查法院是英属哥伦比亚省高等法院,英文原文为Supreme Court,有的报道根据文意译作最高法院。为避免误解,说明一下。英属哥伦比亚省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不是中文语义下的“最高法院”,是英属哥伦比亚省地方法院的一种,另外两种分别是省法院(ProvincialCourt)和省上诉法院(BC Court of Appeal)。它和省法院同属于审判法院(trial court),区别在于省法院审理一般案件,高等法院审理标的较大(25,000加币以上)的民事案件和严重刑事案件。上诉法院只受理上诉案件,不直接进行审判。在英美法院系统下,审判法院一般由一位法官主持审理,而上诉法院一般由合议庭(比如三位法官)审理。

孟晚舟案由高等法院女法官霍尔姆斯独自审理。审理的性质是对行政决定进行司法审查,不是审判孟晚舟。审查的核心问题,是确认司法部提交的证据是否满足适用引渡的法律标准。如果认为满足标准,孟晚舟有机会向省上诉法院,甚至联邦最高法院上诉。只有穷尽所有司法上诉,引渡才进入下一阶段,回到司法部最终决定是否引渡。如果省高等法院(即霍尔姆斯法官)认为没有满足引渡标准,孟晚舟可以当场获得自由,司法部可以选择上诉,但没有理由继续扣留孟晚舟。

二 当事方攻防谋略

由于司法审查要求,孟晚舟引渡目前是英属哥伦比亚省高等法院的一个官司。打官司,虽然当事双方有时会采用司法之外的手段,比如媒体公关等,但双方律师绝大部分情况下考虑的是法律问题。根据司法过程特点,有关法律问题,从专业角度,大致可以分成证据、程序、实体法三方面的内容。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律师团队就三个方面厘定攻略计划,或轻或重,选取最佳方案。

具体到孟晚舟案,有关证据问题,法院无须进行严格审理,法官可以仅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假定核心事实可以成立,认定是否满足引渡的标准。加拿大司法部律师(代表美国政府)指称孟晚舟在与汇丰银行的商业往来中,故意隐瞒华为香港子公司Skycom与华为的关系,欺骗银行为Skycom与伊朗的交易用美元进行国际结算,构成欺诈罪。孟晚舟辩护律师没有针对指控的事实及其证据材料进行直接驳斥,似乎是考虑到进行证据辩护的实际困难,而是在“假定”指控事实即使成立的情况下(当然,同时说明“假定”并不等于承认该等指控事实),孟晚舟的行为也不构成加拿大法律下的犯罪。所以,辩护方有意放弃证据之辩,将重点放在实体法辩护之上。

实体法辩护的核心是引渡法规定的“双重犯罪”要求,即司法部必须证明,对孟晚舟的指控必须在美、加两国均构成犯罪行为。国际引渡实践中,该要求一般不会构成引渡障碍,因为引渡经常涉及的犯罪行为(例如谋杀、贩毒、恐怖活动等)在大多数国家都是常规性刑事犯罪。但本案中,美国指控必须包含的一个因素,是美国对伊朗的禁令,但加拿大没有针对伊朗的禁令,所以辩方抓住这一实体法问题,做为首要抗辩,在2019年中的听审中重点推出,并说服霍尔姆斯法官做为法院需要首先单独裁定的事项(检方反对单独首先裁定)。双方就该问题进行了数轮法庭辩论。辩方强调,由于加拿大没有实施对伊朗的制裁,所指控的孟晚舟参与Skycom与伊朗交易的行为,即便属实,在加拿大也不是犯罪,所以引渡无法满足“双重犯罪”要求。检方的回应是,指控的犯罪核心不是违反伊朗禁令,而是欺诈(包括实施欺诈,预谋欺诈,以及密谋进行欺诈);孟晚舟被指控的行为(与汇丰银行的往来)是向银行撒谎,欺骗银行进行违反美国禁令的交易;欺诈在美、加都是犯罪行为。辩方指责检方“指东打西”,以欺诈指控为“幌子”,掩盖指控违反伊朗禁令的真实目的。检方辩解道,提交给法院的事实证据都是围绕证明欺诈行为,涉及伊朗禁令的信息不过是铺垫欺诈叙事的背景。

辩方集中于“双重犯罪”实体辩护的策略,是各种可选方案中的上佳选择。其一,它提出了一个法院不可回避的实质性问题,必须首先解决;同时,在程序上为辩方争取到一个率先突破引渡重围的机会。如果获胜,可一举破解引渡全局;即使不胜,也不影响根据其他理由继续司法抗辩的机会。

三 法官裁定考量因素

从法院角度,如何裁定“双重犯罪”问题,有多种因素需要考量。窥其大观,可以粗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纯粹法律因素,就是双方论点的合理性和论证的内在逻辑。做为秉承英美司法体系传统的加拿大法院,以司法独立和依法审理为基本原则,注重法律论证的严谨,不会草率从事。“双重犯罪”问题一般不会在引渡中提出,有限的案例也没有形成完全明确、统一的认定标准。几次听审中,霍尔姆斯法官对双方都提出过尖锐的质疑。有一次辩方律师提出,即使指控的孟晚舟对汇丰银行“撒谎”属实,由于加拿大没有伊朗禁令,不构成诱导汇丰银行做出违法行为的欺诈。法官追问辩方律师,如果在加拿大境内,用电话对境外银行撒谎,造成银行损失,该行为是否在加拿大会被刑事追诉?辩方律师没能直接回答,只说这是“虚构”情节。通观听审过程,隐约感到,虽然检方逻辑不无牵强之处,有“指东打西”之嫌,但辩方逻辑也难以服人。考虑到司法实践中一般秉承的做法,即在两可之间的时候,法院倾向于认定双重犯罪的存在。似乎检方观点得到法官认可的概率更大一些。

第二类是法律本身之外的其他因素。在司法独立的加拿大,这些因素不起主导作用,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法理分析不尽明确)情况下,会或多或少影响法官的决定。第一,高等法院作为审判法院,其决定可以被上诉到省上诉法院,甚至联邦最高法院,每一个法官都不愿意看到自己的裁定被推翻,所以做出裁定时,会选择被推翻概率小的路径。第二,遇重大案件,在法理分析不甚明了之时,如果有可能选择,一般不会贸然做出太过与有利于一方的裁定。就本案来说,裁定辩方胜出,孟晚舟马上获得自由,检方虽有权上诉,但失去对孟晚舟的人身控制,遭受不可挽回的程序惨败。相反,裁定检方胜出,程序继续,辩方还有一系列辩护理由(包括就加拿大警方实施拘捕行为是否违法正当程序,美国引渡要求是以法律手段实施政治迫害,等)可以逐个申诉。最后,引渡由行政部门主导,以国际条约为根据,涉及国家间关系。司法审查过程中,法院不可避免地会顾及到分权制度下,司法不要过度干预行政权力范围。从统计数据看,近年来加拿大政府启动的引渡,绝大多数(90%左右)都顺利通过司法审查,隐约也印证了法院倾向于支持行政部门引渡请求的趋向。

综上分析,根据笔者能够了解到的公开资讯,霍尔姆斯法官在下周三就“双重犯罪”问题做出有利于检方的可能性更大。当然,这并不排除法院基于听审过程了解到的外界难以窥视的信息,做出有利于辩方的裁定。虽然无论何种决定,都不会完全终止引渡程序,有利于辩方的决定将会根本改变双方对峙的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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