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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在美国境外的中国公民,若有意购买德州房产,是否有权对德州置产禁令提出法律挑战?联邦第五巡回上诉法院为审议此案,2日听取两位中国公民代理律师的陈述;由三位法官合组的合议庭并未立即做出裁决。
德州媒体Chron引述“法院新闻服务”(Courthouse News Service)信息,两位原告中国公民是住在上海的黄敏(Min Huang,音译)和住在新西兰的戴琼(Qiong Dai,音译);他们在休斯敦地区均拥有出租房产且希望购买更多房产,但德州去年9月1日生效的“参议会第17号法律”(Senate Bill 17,简称SB 17)不准他们进一步置产。
德州法律SB 17,禁止与特定国家有关的特定个人和实体在德州购买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不动产权;中国、俄罗斯、伊朗和朝鲜均在该法限制国家之列。
法院不只要考量德州是否有权限制此类购屋行为,更关键的是:黄敏和戴琼是否具备在联邦法院挑战该法律的“法律主体资格”(legal standing)。他们的代理律师萨多斯基(Justin Sadowsky)向法官表示,这些交易涉及位于德州的财产,并可能遭到德州法院的执行管辖,因此他的当事人享有宪法保护。
德州方面则予以反驳,主张这些拟议中的购买行为过于投机,且原告与美国的关联不足,无权提起此类诉讼。
这并不是第一起涉及“SB 17”法的案件。去年,住在德州长达16年的中国公民王鹏(Peng Wang)也曾提出另一起诉讼,主张“SB 17”法案违宪,并提交同一上诉法院。联邦第五巡回上诉法院去年12月裁定,王鹏不具备原告资格(缺乏诉讼主体资格),因为他并未在中国居住,也未能证明德州对他执行该法律将构成实质性威胁。

德州法律禁止中、俄、朝鲜和伊朗四国公民在州内购置房地产。两名中国公民因此委托律师在美国法庭提出司法挑战。示意图。(美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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