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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副署长王乐毅受贿 一审判刑13年

www.creaders.net | 2002-09-06 09:37:54  万维读者网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万维读者网】北京9月6日消息,海关总署原副署长王乐毅受贿案今天一审宣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受贿罪判处王乐毅有期徒刑13年,并没收其受贿财物。


  中新网报道,法庭经审理查明:1993年至1998年,王乐毅在担任大连海关关长、海关总署副署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处理辽宁奔驰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违规进口汽车案、深圳惠威工贸有限公司走私毛豆油案以及办理大连万国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办公用品保税申请、哈尔滨市新恒基建设有限公司进口电梯免税等事项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共收受款物价值人民币56万余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乐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王乐毅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司法机关不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能检举他人的违纪违法问题、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另据中新网北京4月26日报道,王乐毅的主要违纪违法问题是:一、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53万余元。1995年12月至1997年7月,王乐毅先后收受深圳惠威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杨改清(因涉嫌犯罪已被捕)5万元人民币、4万元港币、1千美元和价值2.5万元人民币的物品。此后,在王乐毅知晓的情况下,杨改清还送给其长子17万元港币。应杨的要求,1997年3月,王乐毅让九龙海关对杨购买罚没汽车给予大力支持,之后杨改清买到54辆整车及一批汽车主要配件。1998年3月,在王乐毅的干预下,杨改清的公司被福州海关查扣的涉嫌走私的货船被放行。另外,自1994年以来,王乐毅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他人办理免税审批手续、建保税仓、办理停薪留职手续等,王本人和在他的知情下其妻子、儿子收受现金和贵重物品共计约23万元。

  二、非法占有国家和他人财物63万余元。1996年下半年,王乐毅让北京一家公司的郭某为其装修住房,王少付23.3万元。之后,王乐毅应郭的要求,通过天津海关为其低价购买了一辆罚没轿车。1999年底,王乐毅个人在大连市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让大连海关为其支付40万元。

  三、1994年至1997年,王乐毅先后收受海关下属单位及有关人员所送礼金及贵重物品折合人民币29万余元。此外,王乐毅还有支持其子违法经商谋取利益等问题。

  中央纪委、监察部就此案发出通报指出,王乐毅身为海关总署副署长,分管打击走私工作并任全国打私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本应恪尽职守,严格执法。但他在金钱的诱惑和私利的驱使下,滥用职权,干扰下属海关正常执法,甚至指使下属海关为走私犯罪分子提供便利,大搞权钱交易,收受巨额贿赂和礼金,谋取私利。王乐毅的违纪违法行为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影响极坏,是一起执法部门领导干部徇私枉法、以权谋私的典型案件,给予其严惩是完全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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