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大学校长受贿 被判刑13年
【万维读者网】新华网记者王世焕、吴锦瑜西安12月9日电,延安大学原校长惠延德因犯受贿罪,9日被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
惠延德曾任陕西省榆林高等专科学校党委书记兼校长。2002年2月起开始担任延安大学校长(正厅级),同年5月,因涉嫌在榆林高专
分管基建中接受贿赂被陕西省纪委“双规”。
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3月,原榆林地区建筑工程公司第六处处长冯某,为了承揽榆林高专的基建工程,通过他人认识了惠延德,请求予以照顾。同年4月,冯某借口榆林高专给职工集资建房可以借给惠延德15万元,并索要了惠延德的身份证号码,按惠的要求将15万元人民币存于惠延德名下。后来在榆林高专2号教学楼评标时惠延德给冯所在公司打了最高分,使该公司承建了此项工程。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惠延德曾向冯某表示归还15万元,被冯推辞后未还。惠延德在得知冯某因涉嫌行贿被检察机关采取措施后,于2002年6月8日通过他人把15万元归还给冯所在公司财务部。
2000年6月,惠延德在主持基建领导小组开会时,把曾请求他照顾的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岩土工程公司定为榆林高专图书楼桩基工程的首选工队,评标时又给本校两位评委打招呼给这家公司打了最高技术分,使这家公司中标。此后,该公司又承建了榆林高专的2号教学楼、综合楼、艺术楼的桩基工程。当年7月、10月,惠延德两次收受该公司项目部经理董某为表示感谢而送的人民币共4万元。
2000年9月,惠延德在办公室收受了原榆林地区建筑工程公司三处处长刘某送来的10万元人民币。9月底,惠延德同本校另两位评委在评标时给这家公司打了最高分,最终使这家公司中标承建了榆林高专的3号住宅楼工程。
此外,自2000年4月至2001年9月,惠还先后6次收受其它6家建筑单位及供货商送来的好处费32万元,并使这6家单位在承建学校艺术楼、中心花园、8号住宅楼等工程中中标。
法院认为,惠延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主管基建工作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共计61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故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3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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