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明报:中共欲反腐应借助传媒
【万维读者网】香港明报2月29日社评指出,中共中央经过 13年的酝酿和准备,近日颁布《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统称《条例》),试图透过巨细无遗的规定,全面整顿党员的私生活,对付滥权及贪污等日趋猖獗的腐败问题。《条例》用意良好,也肯定了舆论的监督作用,可惜仍然坚持新闻传媒只能按照党的规定和程序作内部反映或报道,严禁党员对外发表对党的不满,这种单凭党内自我监督的做法,恐怕难以压止腐败风气。
内地的贪污问题一向严重;国家愈发达,涉及高层官员的贪污巨案,便愈为猖獗。近年揭发的赖昌星案、广南案等跨境大案,动辄牵涉数以亿元计的金额,涉及的官员也愈来愈高级。同时,随□内地年青一辈接受高等或海外教育的机会不断提高;加上社会资讯日渐增加,人民对贪污的不满,已影响到对党和政府的认受。根据去年中纪委的调查,人民对县长的表现认同率平均低于30%,对其清廉程度的认同度只剩下 19.6%。
明报社评说,「胡温」领导层面对的政治压力实际而迫切,我们不用怀疑中央锐意整治的决心。由于内地实行一党专政的体制,共产党的地位往往凌驾于政府组织,中纪委详细立法规管党纪,好处是树立客观的行为规范,鲜明地向各级干部表达新领导层打击腐败的决心。然而,打贪的关键不在立法,最重要的是执法。《条例》规管范围异常广泛,从党员的婚外情、是否供养父母,到新年红包的金额,统统包括在内;但在如何执行方面,仍然离不开一贯的做法,缺乏外部的监督制衡。
综观世界各地的反贪运动,成功的关键离不开三点:其一,民主,透过定期选举制约当权者;其二,法治,执法和司法机构独立执法,秉公办理;其三,新闻自由,透过传媒让公众舆论监督政府。以中国目前的情◆而论,短期内政治及司法制度难有重大改革,但传媒对腐败官员的监督作用,应该可以加大,事实上,近年内地媒体在揭发官员贪污□职上屡有建树,很受民众好评。
在加强传媒监督方面,《条例》有一些地方相当进取,得得肯定,例如规定:「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工作。」这项规定赋予舆论监督法规保障地位,过去是没有的。
不过,《条例》同时强调,新闻媒体必须按照党性原则及既定程序,才作内部反映或公开报道;另外,《条例》规定党员对党的不同意见不能向外发表。这些规定无形中抵消了鼓励舆论监督的条文,很容易成为腐败官员阻止下级人员或媒体揭发的借口。如果基层人员和媒体不能够揭发贪污腐败,党内监督便无从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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