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原民政局长贪污巨款 两台运钞车运赃款
【万维读者网】北京时间4月2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黄亦辉涉嫌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他在庭上没有对被控事实和罪名提出异议。黄亦辉被控收受贿赂人民币605万元、港币9469361.42元、美金5万元,另有人民币8667738.27元、港币8972850.04元、美金178861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这些钱都是检察机关2003年7月在黄亦辉一住处、龙华地方公路总站食堂仓库和他的一处办公室搜出来的,他也由此成为深圳有史以来被搜出现金最多的一名官员。
今年55岁的黄亦辉,1984年从惠阳调任深圳,历任深圳市龙华镇党委书记、宝安区副区长、深圳市公路局副局长、局长、深圳市民政局局长,2003年10月因涉嫌犯罪被批准逮捕。
黄亦辉被控的犯罪事实均发生在1995年至2003年之间——他担任公路局局长和民政局局长的任上。除去不知从何而来的人民币8667738.27元、港币8972850.04元、美金178861元,黄亦辉涉嫌受贿的上千万巨款均来自5个“包工头”。这些多数扎根龙华又资质不佳的小公司,被指通过打通黄亦辉而获得大量政府投资的工程。
公诉人在庭上说,这5人分62次以现金或存折的形式送给黄亦辉这上千万巨款。有证据显示,黄亦辉的确满足了老板们要工程或催工程款的各种要求。本报记者亦调查发现这些工程中有的质量实在一般,其中一家酒店甚至处于停业状态。
因涉嫌收钱次数太多,起诉书一共有27页之多,检察官花了将近一小时才读完。但因黄亦辉认罪,庭审仅从上午10时持续到下午1小时就宣告结束,法院将择日宣判。
满头花白头发的黄亦辉昨天身穿一件写着240号的暗红色囚衣出庭。虽然他请了两名辩护律师为自己辩护,而且其中一名是知名法学家陈卫东,但对所受指控,黄亦辉说得最多的一句话就是:没意见。
依照《刑法》规定,受贿罪罪可至死、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高刑期为5年。公诉人在庭上表示,黄亦辉受贿情节特别严重、不明财产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可处无期以上徒刑。但同时请求法院考虑:黄亦辉除认罪态度好外,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坦白交待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主动交代藏钱地点亦属主动退赃。
■案件进程
●2002年开始调查。
●去年6月,深圳市纪委对黄亦辉实行“双规”。
●去年7月1日,盐田区检察院立案侦查。
●去年9月30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许可对身为深圳市第三届人大代表的黄亦辉采取强制措施,同日,盐田区检察院对黄予以刑事拘留。
●去年10月13日,黄亦辉被逮捕,并羁押于深圳市第三看守所。
●今年2月11日,罗湖区人大罢免黄亦辉人大代表。
●2月19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终止黄亦辉人大代表资格。
●4月9日,深圳市检察院对黄亦辉提起公诉。
●昨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黄亦辉涉嫌受贿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进行审理。
■家庭账单
现有资产
(1)现金:人民币4394571元,港币12305090元,美金228861元;
(2)银行存折、银行卡、银行存单:80本银行存折,3本银行存单、4张银行卡。截至2003年12月4日,存款合计人民币10596340.45元,港币5912721.16元,其中扣除属于他人的60599.7元。
以上两项合计为人民币14990911.45元,港币18157211.46元,美金228861元。
支出
(1)购房支出:东乐花园41A-2A购房款60万元人民币,东乐花园2A栋-6A房款7.59万元人民币,滢水山庄三期9栋104房款15万元人民币。三项合计825994元。
(2)其它支出:
1、赠与情人巨款:黄亦辉为维持与王某的情人关系,先后送给王某人民币28万元,港币30万元;
2、给家人买保险:黄亦辉家庭投保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保费1611249.5元;
3、买股票:黄妻在深圳巨田证券营业部以个人名义开设股票账户,累计投资773000元;
4,投资支出:黄妻1993年8月14日向深圳市宝安上屋经济发展公司认购股票1万股,股价36000元;1993年向深圳市金鹏实业公司认购股票91000股,股价91000元,两项合计127000元;
5、生活支出:无法统计计算,不予认定。
以上合计为人民币3617243.5元,港币30万元。
合法收入
(1)工资性收入:黄亦辉夫妇工作期间的工资、奖金、福利等收入,其中黄亦辉收入为1331310.09元,黄妻收入1019310.13元,总计2350620.22元。
(2)黄亦辉的其它收入:黄亦辉家庭投资罗湖投资管理公司分红10552.8元;黄亦辉家庭投资宝安上屋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分红33634.5元;黄亦辉家庭投资深圳市金鹏实业股份公司分红19656元;黄亦辉家庭投资中山证券公司分红1425953.16元。
以上两项合计3840416.68元。
夫妻非法所得
黄亦辉涉嫌受贿数额为人民币605万元,港币9469361.42元,美元5万元;此外,黄妻还收受包工头周某好处费人民币5万元、港币1.5万元(此款已移送深圳市监察局),两项合计人民币610万元,港币9484361.42元,美金5万元。
综合计算,黄亦辉个人全部财产及支出为人民币18608154.95元,港币18457211.46元,美金228861元,减去已查明的黄亦辉受贿及黄妻违纪所得,差额为人民币8667738.27元、港币8972850.04元,美金178861元,无法说明合法来源,系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
黄亦辉受审之庭审直击
黄亦辉当庭认罪
被控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该案将择期宣判
昨日上午10时,55岁的黄亦辉身着240号暗红色囚服步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庭上黄亦辉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检察机关认定,黄亦辉有自首情节和悔罪表现,该案将择期宣判。
所有指控供认不讳
首先是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先对黄亦辉身份进行了核对,黄亦辉回答时声音沙哑而低沉。自去年6月被深圳市纪委“双规”后,黄亦辉承受了沉重的心理压力,他的头发已变得花白一片。上午10时许,公诉人开始宣读起诉书,时间长达一小时。宣读完毕后,审判长再次与黄亦辉进行对话。
审判长问黄亦辉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是否认罪?对检察机关指控受贿的事实和数字、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数字有何不同意见?黄亦辉一一认罪,并没有不同意见。
在接下来的法庭举证阶段,审判长问黄对公诉人宣读的证据有何意见?黄亦辉再次表示没有。
旁听市民当庭打盹
据悉,因为黄亦辉一案涉及金额特殊巨大、涉案人员众多,公诉人宣读时间长达1个小时。由于早上开庭时间较早,一些旁听席上的市民支撑不住,当庭开始打盹。
在2个多小时的庭审过程中,黄亦辉一直端坐纹丝不动,只在念到一半时稍稍挪动一下身子,始终没有回头向旁听席看一眼。下午1时多,庭审结束,黄被法警带走。旁听席上一些他的熟人站起身,准备和他交谈。但黄仅仅是点头示意,没有和他们说一句话。
黄亦辉放弃辩解
随后的法庭辩论中,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黄亦辉所犯罪行符合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罪的构成要件,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职务犯罪的特殊主体,黄亦辉先后任公路局局长、民政局局长,且有组织部门任命文件,符合主体条件”。
检方同时认为,黄亦辉所犯两罪按照我国法律可判无期徒刑以上;同时黄亦辉有自首情节,属主动退赃,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在人身刑上可以适当考虑这些因素;在财产刑上建议罚没非法所得上缴国库。在对事实和量刑进行总结后,检察官谈本案的启示。在辩论结束后,审判长最后与黄亦辉进行对话。审判长问黄亦辉有何自我辩护意见、是否辩解?黄亦辉再次表示不辩解。
下午1时许,审判长宣判休庭,本案将择期宣判。
■ 案件特点
起获现金可堆成小山
●数额特别巨大。黄亦辉受贿折合人民币约1600余万,而他本人自1984年6工作以来工资为133万余元,他9年所收相当于他20年收入的12倍之多,涉案数额之大创深圳建市纪录。
●受贿时间长,次数多。黄亦辉9年之间共62次受贿,每次最少3万至5万,多达百万。
●起获赃款多,社会影响恶劣。从3个点起获现金、存折共人民币1499万余元、港币1815万余元、美金22万余元,可以堆成一座小山,令人触目惊心。
——据检方指控
■ 案件启示
农民儿子堕落成千万巨贪
检察官昨日对案件总结后指出,黄亦辉由一个农民的儿子成长为一个领导干部,最后走到今天的地步有诸多启示。
一是领导干部要加强世界观的改造。黄亦辉由惠阳县的一个小资料员起步,43岁就成为局级干部,后来当上民政局局长,这25个年头的成长都是一步一个脚印走过来的。但他在位高权重时放松对世界观的改造,将国家权力私自出卖收受贿赂,到民政局之后继续受贿,丧失了一个共产党员的行为准则。
其次,“一把手”要加强民主集中,自觉接受监督。近年来,“一把手”犯罪不在少数,去年全国查处了537名县处级干部职务犯罪,深圳去年查处的108件职务犯罪案中,局级干部达4人,处级干部15人,再次为“一把手”敲响警钟:没有制约的权力导致腐败,“一把手”一手遮天无人敢管是腐败的源泉。中央日前颁布的党内监督条例和纪律处分条例是反腐的新起点,领导干部要学习两个条例,自觉接受监督。
——据检方意见
■ 焦点辩论
在昨天的法庭上,控辩双方进行了两轮辩论。辩方对于公诉方关于被告人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指控不予辩驳,但对于起诉书中关于一些受贿款项的金额、证人证言的可信度等一些细节问题,双方展开了辩论。
焦点1
春节收的钱是否算贿款?
辩方:这些钱都没有明显的权钱交易性质。虽然林某和陈某都曾多次向黄亦辉行贿,但每次行贿都是为了黄能通过打招呼和推荐等方式,使他们能够承接工程,或低价中标。每次行贿都有明确的权钱交易目的,也有证据支持,但这些节日送的款项,并没有明确权钱交易目的,不应属于受贿款。
控方:从林某和陈某每次送给黄亦辉的节日款来看,数额都在5万到10万元不等,数额非常大,已经超出日常朋友之间联络感情的送礼金额,“有理由相信不是简单的送礼”。同时公诉方认为林某和陈某多年来一直与黄有着权钱交易,虽然没有明确证据指出这些节日款有明显的权钱交易目的,“但有理由相信是为长期与黄保持权钱交易关系做准备。”因此公诉方认为这些款项非赠与而是受贿款。
焦点2
一个信封能装下20万港币?
辩方:检方诉称,陈某曾向黄亦辉一次性行贿20万元港币是用一个信封装的。根据我们日常经验,1000元面值的港币比100元面值的人民币要大一点。即使20万元港币全部是1000元面值的,一个标准的信封也是不可能装下20万元港币的。”
控方:信封并非专指标准规格的信封,一个稍大一点的信封完全可以装下20万元港币。
焦点3
送钱和收钱不在同一地点?
辩方:行贿人林某称每次节日时送钱给黄亦辉,都是在自己的办公室里。而黄亦辉回忆收款地点是在酒店,到底谁说的是对的?林某和陈某曾于2000年前在粤通酒店送钱给黄亦辉,而粤通世纪酒店是在2000年1月正式营业,怎么可能?
控方:黄亦辉受贿跨度时间长达9年,而且每次接触都是双方单独见面,没有第三方在场,只能以双方回忆供述作为调查依据。“时间隔那么久,双方对于收钱地点有些出入,是可以理解的。辩护方不能因为这点就否认黄收钱的事实。且粤通世纪酒店在1999年下半年就试营业,因而也合情合理。关于林某在1999年2月行贿的供述,公诉方表示是因为“笔误”。
焦点4
行贿人当证人可信吗?
辩方:本案中许多关键证人证言都来自行贿人,对于这些本来就涉案的行贿人,他们与本案有直接的利益联系,与一般的证人不一样,为污点证人。因而怀疑这些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对他们供述的行贿金额有怀疑。
控方:行贿与受贿通常都会在没有第三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在取证方面没有第三方的证言可以采信。“除了证人证言外,我们还多方面地搜集了书面票据等全方面证据。对于这些受贿金额,黄亦辉的供述与行贿人的供述也能印证。”
■黄亦辉档案
男,汉族,1949年9月8日出生。广东惠阳县人,大专文化,长沙交通学院成教学院公路工程专业(在职)。1971年1月入党,1970年9月参加工作。
1984年6月至1984年11月任深圳市宝安县龙华区党委副书记。
1984年11月至1992年12月任宝安县龙华区(镇)委书记,镇人大主席团常委主席。
1992年12月至1994年8月任宝安区副区长。
1994年8月任深圳市公路局副局长,1994年6月任公路局党委书记、副局长,1995年4月任局长,1995年9月任党委书记、局长。
2001年8月23日任深圳市民政局局长、党组书记。
2003年8月27日被免去深圳市民政局局长职务。(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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