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斩断中国政府的“外遇”情结

www.creaders.net | 2004-09-27 09:54:52  万维读者网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万维读者网】自财政部8月初发出《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以来,不少地方已经开始举起了针对非税收入的“手术刀”。《新京报》9月24日报道:目前,北京市正在对市级单位的非税收入及银行账户进行全面清理,在此基础上,将分期分批明确纳入非税收入收缴改革的单位,确定非税收入项目,撤销非税收入过渡账户,并将资金按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保证财政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科学管理。

也许,对于一个普通国人来说,并没有从这条消息上读出与自身的关联来,但事实上,在我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非税收入与任何一个社会中人的经济利益息息相关。

非税收入即不以“税”面目出现的国家收入。其主要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和政府性收益。由于这些非税收入没有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管理,过去长期被称之为预算外资金。非税收入多年来游离于预算管理之外,其“收”就如同野马放纵不羁,其“支”如同黑洞深不见底。在利益的驱使下,非税收入颠倒了目的与手段的关系,其高速增长、广泛存在和无序分配,暴露出越来越多、越来越尖锐的问题,成为影响当今中国经济秩序、社会生活和行政效益的一大祸害。在非税收入管理失控的情形下,国家财力被削弱,政府行为被扭曲,市场秩序被搅扰,腐败现象得沃土,分配不公受推助。这种“财纲”失常之下的行政行为和执法行为,推助出不正常的社会现象,极大地损害了社会公平,危害着社会的稳定。

加强非税收入的管理,国家其实早已有明确的法律法规。1993年,中办国办就发出了《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通知》,许多省市都通过人大常委会制定了相关法规或出台了政府令;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处罚法》也明确规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然而,现实的情况一直不理想。

有财经学者曾幽默而无奈地把预算外资金叫成“外遇金”,把各地管理预算外资金的预外局叫作“外遇局”。这一“外遇说”令人深思:政府的执法执收部门一方面从财政预算内享受经费安排,一方面又可从预算外捞取“便宜”,“偷欢”于预算制约之外,非税收入不是“外遇”是什么?而政府本身由于其预算内资金不足,难以满足执法机关和行政单位所有人员“吃皇粮”的要求,只好在管理的象征性上下功夫,其实质是在默认非税收入的“收支挂钩”。从这个角度上说,非税收入解了政府之难,一级政府往往依恋它,指望它,这笔收入也就成了某些一级政府的“外遇”了。政府和政府部门的这一“外遇情结”之所以挥之不去,就因为非税收入现阶段的管理形式十分让人迷恋。

取得非税收入的途径都是依仗国家资源和国家权力,其性质是不容异议的国家财政收入,其分配和再分配都必须按照国家财政管理权限和形式统一整合。加强非税收入管理,整治非税收入的分配格局,就要毫不犹豫地斩断其“外遇情结”。

法律已经赋予了斩断政府及政府部门“外遇情结”的财纲之剑;制度的设计也早已成型:执法与执罚分离,收缴分离,而最重要也是最关键的是收支要分离,收入与支出之间不得存在因果关系。(新华网 网友:阿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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