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让潜艇浮出水面?日颜面尽失
【万维读者网】潜艇是否有无害通过权,各国实践,不相一致,纵使假设潜艇在第三国领海,享有无害通过权,则根据海洋法相关公约与国际习惯法:潜水艇于行使无害通过权时,亦「须在海面上航行并展示其旗帜」。依此一已然确立之规范,日前日本所宣称经认定是中国的潜水艇,不仅在通过领海时,并未浮出水面,尤有甚者,于日本海上防卫厅要求其浮出水面,展示旗帜,该潜艇不予以理会,且继续在日本领海内逗留,显然违反国际法。问题是:接着呢?日本要求中国正式道歉并承认防止此事件再发生,中国表示并不清楚,将继续调查,无法接受抗议,更遑论谢罪道歉。
此种案例,并不稀奇,考诸国际实践,八○年代北欧周边海域同样发生此类问题。当时冷战方酣,瑞典与挪威境内多次发现不明潜艇,也同样可以断定该等不明潜艇为苏联潜艇,起初两国并未采行强硬措施,往往仅进行严密监控,「目送归鸿」,要求潜艇离开领海,但不久两国态度转变,立场渐趋强硬,而于此等北欧案例中,前苏联唯一正式道歉是在一九八一年十月。而苏联之所以愿意道歉,乃因U137潜艇在瑞典海军港口附近搁浅,潜艇非惟暴露行踪,且遭瑞典带回,乃不得不正式道歉。
道歉之后呢?并未使此类事件减少。一九八二年在离瑞典首都不远处军港,又发现不明潜水艇,瑞典要求该船舶浮出水面并展示旗帜,不明潜艇完全不予理会,瑞典立刻对该不明潜水艇投掷深水炸弹,并利用军舰与直升机进行侦搜;事后发表强烈声明:「于瑞典内水发现之潜航外国潜艇将迫其浮出水面,并将命之停航表明身分,且将带其停泊定点以待进一步行动。必要时将使用武力。在瑞典领海内发现之潜航外国潜艇将命其离开瑞典领海,必要时将动用军队,若情况特殊,最高指挥官无庸警告在瑞典领海内发现之潜航外国潜艇,得诉诸军事武装」。换言之,进入瑞典海域之潜航潜艇将面临武力使用,但将因所在地点而异其处理;在领海内之潜航潜艇,将迫使其离开领海,回到公海航行;在瑞典内水之潜航潜艇,将迫使其浮出水面,确定身分,并令其等待进一步处置。
与之相类似,一九八三年在挪威外海发现类似潜望镜物件,挪威军方进行大规模搜索。在发现后三个小时内,组成搜索舰队群,包括P-3反潜机,其后又增加三艘驱逐舰参加搜索,发现可疑目标后,驱逐舰发射一枚「燕鸥反潜飞弹」警告。整个搜猎过程,挪威皇家海空军总共发射二十六枚燕鸥反潜飞弹以及六颗深水炸弹,该潜艇仍然逃脱。
从上述个案分析,唯一道歉的情形是:证据已然确凿,无法抵赖:亦即「捉奸必须在床」,于潜艇潜航他国领海或内水之情形,未握有确实证据,船旗国从未承认,更遑论道歉。
此次,日本显然已经错失先机,在仅能提出己方所谓声纹比对证据或其他佐证下,要求中国道歉,恐不甚容易。日本若考量中日两国关系,纵使明知潜艇为中国籍,且有能力迫使其浮出水面,但自我节制,「非不能也,不为也」,在要求其浮出水面展示旗帜遭拒绝后,仅将其逼离日本领海或内水,则尚有道理;当潜艇已然远扬,事后召见中国驻日大使,要求谢罪,恐于事无补。
尤令吾人狐疑者:未能掌控确实证据,或更准确地说,所提出的所谓证据,中国可以予以彻底否认,却仍要求中国「谢罪」,有可能是「能力不足」,倘真如是,则日本在此次不明潜艇事件,不仅颜面尽失,更暴露出防卫缺漏。(姜皇池 台湾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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