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免死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不算贪污
【万维读者网】如果犯罪嫌疑人故意隐瞒其贪污行为或者是受贿行为,拒不讲明财产来源,即使涉案金额高达上千万元甚至上亿元,其最高刑罚也只是五年有期徒刑。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某种程度上成为贪官的一道“免死牌”,与中国反腐精神不符。
据法制日报报道,李国臣案发时是河南省郑州市城区河道管理处书记,家中却有44张存折共200多万元的存款,其中180万元本人无法说出合法来源。
作为郑州市第一例单独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定罪的案件,李国臣被二七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这说不清楚来源的180万元,如果被认定是受贿,最重可能被判处死刑,而目前李国臣仅获判二年,如此处罪是否有让其漏网之嫌?此案引发了法律界人士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该怎样定罪量刑更合理的争议。
查出180万元不明收入检方提出受贿指控
去年8月,郑州市二七区检察院在查处李国臣时,从其住宅搜出装有44个存折的小盒子,里面的存款共人民币2199348.85元、美金2808.08元、港币2938.98元。在一个锁着的柜子里还有1.2万元现金。
李国臣说这些钱为其合法收入,但检察人员算出了这样一笔明细账———李十几年的工资及其他合法收入共计166567元,其妻20年来的工资、福利收入共计106467元,即使加上夫妻二人的其他合法收入,如单位发放的补助费、出租房屋租金等,也还有180万元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这180万元从何而来?李国臣在郑州市曾经是一个举足轻重的人物,他曾担任过市政管理局户外广告管理处处长。二七区检察院侦查发现,李国臣在任2001年全国秋季糖酒会组委会广告部副部长期间,在为某广告公司、某文化传播公司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时,涉嫌收取现金3.8万元和“好处费”10万元。
2004年11月16日,二七区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李国臣提起公诉。
受贿证据不足一审判其二年有期徒刑
就李国臣收取某文化传播公司10万元“好处费”的情节,由于法院认为该指控无其他证据证实,系孤证,无法认定其真实性。
至于李国臣涉嫌收受某广告公司3.8万元现金的指控,法院同样认为证据不足而无法被采信。最终,法院没有支持公诉机关对李国臣提出的受贿指控,仅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李国臣有期徒刑二年,依法追缴其人民币1760571.6元、美元2807.08元,一并上缴国库。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贪官的“免死牌”吗
6月29日,郑州市检察院案件管理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这项罪名设定17年来,他们还没听说过哪个腐败分子仅仅因为查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而被定罪量刑的。李国臣案是郑州市第一例单独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定罪的案件。由此案引发了当地法律界人士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怎样定罪量刑更妥当的争议。
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定为犯罪;1997年,我国在修订刑法时加入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司法实践中,涉案数额超过10万元的,如果认定系贪污或受贿所得,犯罪嫌疑人会被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涉案数额超过100万元,最高可被判处死缓或者是死刑;而如果犯罪嫌疑人故意隐瞒其贪污行为或者是受贿行为,拒不讲明财产来源,即使涉案金额高达上千万元甚至上亿元,其最高刑罚也只是五年有期徒刑。因而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某种程度上成为贪官的一道“免死牌”,与我国反腐精神不符。
河南一资深律师认为,应该对此罪名的定罪量刑作出修改,一种是保留此项罪名,但量刑时要对来源不明的财产划分不同档次,分别处以不同程度的刑罚,数额特别巨大的,应像贪污罪一样判处极刑;第二种办法是废除此罪名,参照新加坡、印度等国家的规定,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行为按贪污罪论处。
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法则表明了截然相反的观点,他认为现在倡导的是“无罪推定”原则,如果不能找出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贪污或受贿,就不能比照贪污罪或受贿罪论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或许是一种无奈的权宜之计,但罪名的设定以及量刑维持现状却有必要。因为取消了此罪名有可能会让罪犯漏网,加重量刑又可能有失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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