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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区政府借钱搞庆典 女星未到领导生气

www.creaders.net | 2005-07-06 08:08:40  万维读者网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万维读者网】重庆市巴南区“建区十周年庆典”演唱会引发一场官司





  华西都市报报道,昨晚10时重庆电 重庆市巴南区在举办“建区十周年庆典”演唱会过程中,为避开公款“追星”的风险,竟打擦边球采取借款方式举办演唱会, 安排政府职能部门───巴南区文化体育局向民营企业借款80万。然而,在确定出场明星时,文体局与承办演唱会的演出公司产生纠纷,并终止合同,最终闹上了法庭。文体局在更换了演出公司后,虽然顺利举行了演唱会,却欠下债务。昨日,本报记者赶到巴南区,就此事展开深入调查采访。



  据介绍,去年10月,为庆祝巴南区建区10周年,根据区委和区政府的要求,该区文体局与重庆海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韵公司)接触,希望该公司“邀请着名专业演员,举办一场有一定水平的演唱会”,并于同年10月下旬签订了合同。合同中规定要以市场运作形式,对外进行招商,并定于2004年12月10日在该区新落成的体育中心举行一场大型商业演出。合同中还特别约定,承办方必须请到国内的一着名女歌星,否则将视为违约。

  演唱会一波三折


  就在各项准备工作紧锣密鼓进行时,重庆市文化局以“举办这类活动存在十分严重的安全隐患”为由,从2004年11月17日起,暂停受理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举办的各类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申请。因此,演唱会无法如期举行。

  去年12月底,重庆市有关部门同意了该区的庆祝演出活动。文体局与海韵公司口头达成协议,将演出时间延期至2005年1月28日,后因为其他原因改为2月25日。海韵公司有关人士称,由于时间的多次变更和临近春节等多种因素,承办方对这名女歌星的档期很难确定,向主办方提出变通方案时,对方没有答应,同时还在今年1月24日向承办方提出:海韵公司必须出具这名女歌星等演员到场参加演出的正式协议,否则将终止双方的合作。双方由此陷入僵局,继而主办方终止了合同。

  
借钱举办演唱会


  就在文体局与海韵公司终止合作后,巴南区文体局的下属单位───巴南区体育中心与四川战旗演艺文化传播公司(以下简称战旗公司)于今年1月28日签订了合同,重新组织筹备演唱会。合同第三条第五款约定:乙方(战旗公司)为甲方(重庆市巴南区体育中心)如期邀请到某实力女歌星等参加本场晚会时,甲方协助乙方落实指定冠名赞助商所赞助经费的到位,初步确定为人民币80万元,甲方不参加分配,并全额补助给乙方冲入成本。

  为落实演唱会启动资金,巴南区文体局向重庆市宗申职业技术学校(宗申职校)借款80万元。2月25日晚,几多“磨难”之后,巴南区“建区十周年庆典”商业演唱会终于举行了,但主办方一再要求请到的那名女歌星依然没有到场,正如有人事后所言“晚会黯然失色,领导们很不高兴!”

  
借款未能如期偿还


  在巴南区文体局与宗申职校于2004年11月6日签订的“借款协议”里写到:甲方(文体局)向乙方(宗申职校)借款80万元,作为“庆祝建区十周年”大型文艺演出启动资金,演出前三天一次性还清全部借款,若因演出不能按计划进行,还款时间最迟不得超过12月20日,若12月20日前未能还清全部借款,无论什么原因,甲方每天均应按借款总额的千分之三向乙方交纳滞纳金。巴南区委一副书记还在借款协议上签署了意见:“请宗申职业技术学校蒋校长予以大力支持。同时,区文体局按合同所约定时间,保证归还。”在宗申职校多次催促下,文体局分今年才分批偿还了80万元借款,“但累计达数十万元的滞纳金至今还没支付。”

  
演唱会引发官司


  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文体局认为由于海韵公司违背商业诚信,不依法履行合同义务,也无法满足主办方与其共同商定的演员阵容到场演出的要求,导致演唱会“流产”,造成文体局所借80万元未能及时偿还。因此,文体局于今年3月18日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将追究海韵公司的法律责任。

  昨日下午,记者拨通了该区夏副书记的手机,夏书记称:“我们已将有关情况汇报给了上级有关部门,这件事情根本不像有些媒体报道的那样,一切后果都是海韵公司造成的,此事已经进入司法程序。另外,本次文艺演出是严格采取市场运作方式,是政府未投入一分钱的一次商业演出。有关此事的来龙去脉,宣传部长比较了解,欢迎媒体监督。”

  昨日晚上9点20分,巴南区宣传部赵副部长给记者打手机称,本次演唱会是经重庆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向职业学校借钱是因为海韵公司称他们没有启动资金,天天“扭到费”,希望政府先垫付一定资金,“最后,我们出于好意,才答应帮他们借钱的。”赵还说:“向学校借的钱还是比较及时偿还了,宗申职校是该区的一所民办学校,对本次活动给予了大力支持,他们可能不会再要滞纳金。”晚上9点48分,记者终于拨通了宗申职业技术学校蒋校长的手机,蒋校长告诉记者,借款合同里的确标明如果不按时还款,要支付一定滞纳金的,“当时只是想借此催促他们还款,并不想真正要他们给滞纳金的,现在既然把所有借款都还给了我们,我们当然不会要滞纳金的。我们起初借钱,也是出于对区委区府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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