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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将严查“公款追星”

www.creaders.net | 2005-07-27 17:15:48  万维读者网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万维读者网】针对近年来在中国演艺市场上出现的“假唱”、领导干部“公款追星”等问题,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将用法律制度加以约束。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汪永清介绍说,针对一些地方官员花巨款邀请演艺明星到本地区演出的“公款追星”行为,新修订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着力杜绝这一在文化领域出现的“公款消费”。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不得资助、赞助或者变相资助、赞助营业性演出,不得用公款购买营业性演出门票用于个人消费。条例还对违反规定进行“公款追星”的个人和单位的处罚作出了明确规定,例如: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根据新条例,今后有“假唱”行为的个人或演艺团体将被吊销营业执照;以义演为名谋求非法经济利益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条例明确指出,以假唱欺骗观众的,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将被公之于众;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两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两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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