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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毕玉玺的海归儿子因转移赃物罪被判三年

www.creaders.net | 2005-09-26 09:43:10  万维读者网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万维读者网】检察日报报道,原首发公司董事长毕玉玺因犯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判处刑罚后,其妻王学英和其子毕波相继因涉嫌受贿和转移赃物被司法机关逮捕归案。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毕波转移赃物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毕波在明知30万美元系其父收受的贿赂款的情况下,仍在其父的授意下将该笔赃款予以转移,遂以转移赃物罪判处毕波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今天上午9点,身穿夹克衫、休闲裤的毕波准时来到法庭,自觉地坐在被告席上。也许是不习惯早起,毕波在听法官宣读判决书时居然哈欠连天。


今年28岁的毕波曾在英国留学,目前无业。2002年至2003年期间,毕玉玺利用其首发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北京班森华扬智能交通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经营活动提供便利,后通过儿子毕波先后三次收受该公司代理人姜亨利贿赂30万美元,还于2003年春节期间收受该公司1万余美元现金。毕玉玺在接受纪检部门调查时,授意其子毕波将涉案款项中的30万美金进行处理,毕波通过财务手段将其转移。毕玉玺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毕波也因涉嫌共同受贿,2004年5月8日被羁押,同年5月21日被逮捕,同年12月21日被取保候审。


一中院经审理查明:毕波于2004年4月间,明知其存入汇丰银行借记卡中的美元30万元(折合人民币248.1万余元)系其父毕玉玺收受的贿赂,毕玉玺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在毕玉玺的授意下,将存有该款的汇丰银行借记卡转移至姜亨利处保存。案发后,在司法机关的要求下,毕波通过电子网络将该笔赃款划入侦查机关指定的帐户,上缴国库。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毕波无视国法,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转移赃物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毕波到案后具有认罪、悔罪表现,涉案赃款已被追缴,且所犯罪行的法定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适用缓刑不至危害社会,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毕波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一中院依法以转移赃物罪,判处被告人毕波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听完宣判,法官问毕波是否上诉,毕波面带微笑的表示要回去商议,随后与自己的姐姐、姐夫相伴离去。记者随即跟随想采访毕波,被其姐夫婉言谢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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