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维读者网】“带被告人郑卫民。”12月5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随着审判长敲响法槌,身穿“黄马甲”的甘肃省财政厅原副厅长郑卫民,被法警押进审判庭。
兰州晚报报道,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卫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巨额公款,为其子就学交纳赞助费,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贿赂,并为 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郑卫民的财产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大部分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贪污、受贿、非法所得的全部赃款均已被追回及在受贿犯罪审理中有坦白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此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及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我国《刑法》有关条款之规定,一审判决被告人郑卫民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郑卫民贪污的30万元赃款和32万元受贿款及非法所得194万余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审判长询问被告人郑卫民是否上诉时,一直以一种好像漠不关心的态度听判决的郑卫民,在稍稍沉默后说他将和自己的律师商量后再做决定。
贪污30万为子上学交赞助 查明:所谓“赞助费”,并不是驻京办出钱为学校提供赞助,而是被告人先给驻京办许诺,其批些钱汇过来,并在“多给些钱”的前提下借给被告人的,这已由驻京办主任王唐升的证言所证实;另美院附中原校长金甲镇证明,郑卫民之子不够录取分数线,是通过收取赞助费,采用电脑改分的手段录取的,说明“赞助费”是被告人之子能否入学的前提条件;从企业申请拨款、被告人交付“赞助费”及被告人批准为3家企业拨款的时间,也能说明被告人是利用职权,套取财政资金为其子交纳“赞助费”,并非驻京办所赞助;被告人将驻京办的30万元交给了美院附中,实际上已经非法处分了公款,故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辩护:郑卫民及其辩护人称,“赞助费”与被告人职务无关,被告人不可能贪污驻京办公款,没有骗取财政资金,也没有占有30万元的目的和行为;“赞助费”并不是学生上学的必要条件,与其子上学没有任何因果关系,交纳“赞助费”是企业行为,提供赞助不违法等,辩称郑卫民不构成贪污罪。
任职五年受贿32万元 指控:被告人郑卫民受贿共计35.1万元。
查明:1998年—2003年10月,郑卫民利用担任甘肃省财政厅副厅长及甘肃省财政厅工业交通处处长、经济建设处处长及在财政部企业司挂职的职务之便,在为相关单位申请财政资金的过程中谋取私利,先后非法收受贿赂共计32万元。其中,对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所提受贿部分中有18万元是他人请求帮忙所支付的费用,和另有5.3万元是人情往来不构成受贿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法院已对证据不足部分及属于人情往来合理部分的3.1万元作了否定。而被告人为企业到财政部争取资金,是其应尽的职责,到财政部争取资金的花销,被告人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仅是其一面之词,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此部分不构成受贿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亦不能成立。
四笔受贿指控不成立 指控:孙某为调到省财政厅工作,先后两次共送给郑卫民4000元;某公司为争取资金,由财务人员孟某送给郑卫民3000元;1992年、1993年春节,某集团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章某到郑卫民家中拜年,以给小孩“压岁钱”为由,两次共送现金4000元;平凉两家公司的经理各自准备5万元后,将10万元送给郑卫民。
查明:检察机关虽出示了孙某和孟某的证词,但郑卫民否认,又缺乏相应证据印证,故指控的此两笔受贿事实不能成立。而对“压岁钱”之指控,虽然有章某的证词,但郑卫民否认,且涉及的时间,亦与郑卫民之女2002年出生的时间不符,故指控的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对两家公司经理“送”10万元的指控,虽然两家公司的经理作证,证明其各自准备5万元的证词,但郑卫民始终供认其仅收到了8万元。法院以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以被告人受贿8万元予以认定。
190多万元来路不明 被告人郑卫民贪污、受贿一案中,侦查机关在郑卫民住所、办公室、银行保险箱中共依法查扣赃款及物品共计2985096元中,有2533631元不能说明其来源为合法财产。
法院一审认定郑卫民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财产为1944019元。法庭调查时,郑卫民称起诉书指控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部分中,有其妻张某单位所发的福利费、结婚及女儿满月时家人所送的礼金、其父去世时所收的礼金结余及其亲友馈赠等。经查,有其妻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和其亲友及其兄郑某出庭作证的证词证明,其中有39万多元存在来源合法的可能性和合理性,故本院予以采纳;至于所提被告人本人和其妻的工资、补贴等有出入的问题、本院依据其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认定的,故此部分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至于所提被告人有项目评估费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因仅有辩护人向法庭提交的根据被告人回忆的项目评估费清单,再无任何证据印证,此部分证据不足,不予采信。
连线律师 昨日,法院对郑卫民案一审宣判后,记者第一时间电话采访了正在北京出差的郑卫民的辩护人、甘肃东方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尚伦生。
尚律师对一审判决中,认定被告人郑卫民贪污罪罪名成立仍持异议。他认为,涉案的30万元毕竟未被郑卫民中饱私囊,也未被其据为己有,因此不符合刑法中规定的贪污罪本质要件,不能认定这30万元被郑卫民贪污。在对受贿罪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两罪的认定中,虽然法院对辩护人的部分观点及郑卫民本人的部分辩解予以了认可,但其中还有部分事实存在一些证据方面的问题。针对郑卫民是否上诉的问题,尚律师分析,郑卫民上诉的可能性比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