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反贪局局长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
【万维读者网】新华社消息,曾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贺州分院反贪局副局长、贺州市检察院反贪局局长的张建辉,在办案过程中竟利用职权向当事人及其家属先后索贿2万元人民币、受贿7万5000元。日前,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上诉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理由不能成立,判处张建辉有期徒刑7年。
报道形容,张建辉在公开场合是一个执法如山的反贪局长,暗地里却是一个贪得无厌的“社会蛀虫”,向被告人的索要“打点费”。1999年下半年,时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贺州分院反贪局副局长的张建辉,在参与办理原贺州地区公安局长吴昌考腐败案中,以“吴的案件不再往下查”为由向吴的妻子姚兰英索贿。后来,姚兰英分别在不同地点交给张建辉3万元和2万元人民币。
与此同时,彭剑雄受吴昌考之托,将“打点费”2万元送给张建辉。
2005年底,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定,被告人张建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而张建辉不服一审判决并提出上诉称,其不构成索贿,受贿数额不大,能主动交待和积极退出赃款,有悔罪表现和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要求改判。
日前,经二审法院庭审质证,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张建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均已构成受贿罪。原审判决认定张建辉索贿人民币2万元,受贿人民币7万5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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