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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建国来第一女贪官被判无期

www.creaders.net | 2006-08-09 16:26:24  万维读者网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核心阅读:

  兰州晚报报道,尽管在法庭上,甘肃省电力公司(简称电力公司)原财务处处长、副总会计师顾慧娟态度强硬地口口声声称自己无罪,其辩护律师也以公诉机关指控顾慧娟部分犯罪事实不请、证据不足为由,为顾慧娟作了“疑罪从无”的辩护。 
   
 但经过法庭审理后查明,顾慧娟利用其在国有公司主管财务工作的便利,受贿四笔共计38.6万余元;挪用公款三起共计1087万多元;贪污两起共计1250万元。

  8月9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建国以来甘肃省贪污之最”的女“巨贪”顾慧娟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被告人顾慧娟因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被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其受贿所得38.6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追缴的价值1544万余元赃款及股权、债权返还被害单位。

  当审判长宣判后询问被告人顾慧娟是否上诉时,顾慧娟情绪非常激动地说:“我立即上诉。”

  顾慧娟,女,现年59岁,汉族,浙江省宁波市人,大学文化程度,1992年11月任甘肃省电力公司财务处处长、副总会计师,2002年7月退休。因该案于2004年4月15日被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

  且看女巨贪如何“贪”

  贪 污

  1997年7月8日,靖远电厂要求顾慧娟归还被借用的630万元资金。此时,由于被借用资金尚在股市经营中,顾慧娟便从电力公司财务处的互助金帐户内,给靖远电厂拨款400万元归还被其挪用的上述款项。1998年8月28日,互助金帐户被作销户处理,而400万元被顾慧娟侵吞。

  1998年3月,靖远电厂主管生产和财务的副厂长李某,向顾慧娟汇报该厂小金库还有850万元资金,顾慧娟让其上缴电力公司。1998年3月5日,李某让该厂财务科工作人员开具转帐支票一张,收款人一栏按顾的要求未填写。顾慧娟收票后未将该款入电力公司财务帐户,而是转入证券公司进行股票交易。1998年2月,顾慧娟在离任财务处处长岗位转任副总会计师之际,凭借权力地位非法侵吞上述公款,且在办理交接离任手续至2002年7月退休继续隐瞒真相。2003年组织询问时,其又书面称该款已“用于主业上不能处理但又必须解决的业务”。

  受 贿

  1997年4月至1998年3月,北京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简称中创公司)在兰融资时,该公司驻兰机构西北联络处通过时任电力公司财务处处长的顾慧娟与该财务处协议存款11笔,数额共计8255万元。1998年2月至5月间,中创公司西北联络处为感谢顾慧娟,以存款奖励的名义分4次给顾慧娟38.6万余元,顾慧娟收受后将款全部打入自己在某银行的“一卡通”帐户据为己有。上述存款尚有1818万余元无法收回。

  挪用公款

  1996年9月12日、1997年3月3日,顾慧娟以借款为名,先后安排靖远电厂向“海南银通国库券再投资受益券”帐户电汇公款300万元和330万元,委托时任某银行三亚分行行长张某进行个人股票交易。后张某依顾安排,将上述款项及此前还交其炒股的款汇入珠海陈某帐户。此后,靖远电厂索要上述款项时,顾慧娟分别于1997年5月5日,指使陈某从珠海某公司汇入靖远电厂200万元,于同年7月8日从电力公司财务处的互助金帐户内支出400万元拨付靖远电厂,于同年9月30日从某证券公司海口某部电汇靖远电厂30万元予以归还。

  1998年初,靖远电厂在财务审计期间,李某向顾慧娟汇报,该厂小金库帐上有400万元存款请示如何处理。后顾慧娟指示李某将此款上缴电力公司,并让李某按其提供的地址和帐号,汇往海南某证券公司。同年1月15日,李某将400万元的本息共计457万余元汇往海南某证券公司三亚证券部,转入顾的股票资金帐户进行股票交易。1998年8月20日陈某将其托管的股票转入另一证券公司,当时股票市值为644万余元(包括起诉书指控顾慧娟贪污罪第二笔中的850万所购买的股票)。后陈某根据顾慧娟的要求将顾股票交易款及其他款项共计498万余元补足500万元后,在许某期货交易帐户上从事期货交易。许某在2002年至2004年期间,分数次给顾慧娟还款共计400万元,顾将其中的300万元汇入其妹妹顾某某的股票帐户用于股票交易,100万元作为股本金汇到顾参股的新疆某公司。后按顾慧娟的要求,其妹妹将126万余元电汇到新疆某公司用于投资经营。2003年10月22日,顾慧娟借款200万元归还靖远电厂。

  一审判决:

  顾慧娟利用其在国有公司主管单位财务工作的便利,在经济来往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其他单位给予的以奖励为名的财务,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据此,法院一审以其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受贿所得38.6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顾慧娟利用其主管财务的便利,指令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下级单位靖远电厂挪用公款1087万多元,用于个人炒股、经营等盈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但因其所挪用公款已归还,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一审以其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

  顾慧娟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单位公款1250万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且情节特别严重。但考虑到贪污的公款已追回,未造成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一审以其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决定:对被告人顾慧娟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受贿所得38.6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追缴的价值1544万余元的赃款赃物及股权、债权返还被害单位。

  宣判之现场:

  据办案机关统计,在一年的时间内,顾慧娟就贪污公款达上千万元,相当于顾慧娟每天贪污公款的“进帐”就达到了3万余元。由此,顾慧娟被称为“建国以来我省贪污之最”。昨日,身着“黄马夹”、下着“囚裤”的顾慧娟,被法警押进审判法庭听判时,在审判长宣读判决书期间,她一会聚集会神,一会又表现的毫不在意。当听到审判长问其是否上诉时,她的情绪突然十分激动,大声说道:“我立即上诉”。

  顾慧娟案在审理后,本报曾以《3.6亿元“黑洞”惊动国务院》为题,独家报道了顾慧娟案背后的新闻,并在全国范围内引起强烈反响,省内外多家媒体以各种方式进行了转载。因此,对顾慧娟案的一审宣判结果,社会各界也十分关注。在昨日的一审宣判现场,电力部门还专门进行了录像和摄影。宣判后,记者采访了几名来自我省电力系统的旁听群众,他们对此判决结果看法不一。有人认为顾慧娟被判处无期徒刑,是罪有应得。但也有人认为这个结果对顾慧娟来说太轻,因为在我省还没有比顾慧娟更“大胆”的财务处长,她把国家的钱当成自己的银行去用于炒股和投资经营。持后一种观点的人认为,这个判决结果对犯罪分子起不到震慑作用。

  众说“顾慧娟案”:

  针对顾慧娟案,一位业内人士结合日前引起社会轰动的电力职工高薪和电价“涨个不停”这一现象认为,电力公司一直在向公众传导的信息是——电力亏损。那么,在电力亏损的背后是什么?据有关资料显示,具有垄断性质的电力行业,其利润高达40%以上,如此高的利润亏损又从何谈起?最起码在我省“电力亏损”中,是否就有被顾慧娟贪污、挪用的钱?这个“黑洞”难道要转嫁到广大消费者身上吗?

  一位反贪干部说,顾慧娟案不但创下了甘肃省国有企业腐败第一案的记录,在全国国有企业中也十分罕见。而此案另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在这么大的一个公司,还有分管财务的公司领导,且还有自查自审程序,如此巨额国有资金的流失,难道真的无法阻止?法庭之外,谁还该为这笔国资的流失负责?顾慧娟案除其自身原因外,更主要的是该企业当时内控制度的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单位主管领导责任心不强、对资金管理过于松弛、对下属的权力没有起到足够的监督和约束等。而所有这一切,致使顾慧娟利用掌管企业资金大权的机会和便利条件,采取欺上瞒下的方法,大肆将国有资金据为己有,并由此造成了巨额国有资产的流失,给国家和企业带来巨大损失。

  法律知识:(嘉宾:甘肃东方人律师事务所主任尚伦生)

  问:顾慧娟被数罪并罚执行无期徒刑,那么我国《刑法》中对数罪并罚的执行原则是什么?

  答:数罪并罚的原则,是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这样一种折中的数罪并罚原则是由我国刑罚体系的和各个刑种的实际适用状况和程度所决定。根据该条规定,折中原则中所包含的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和并科原则的具体适用范围和试用规则如下:1、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一个或者数个死刑或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只决定执行一个死刑或无期徒刑。2、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自由刑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合并处罚。

  资料:(一审判决)

  受贿罪

  经审理查明,1997年4月至1998年3月,中创公司在兰融资时,该公司驻兰机构西北联络处通过时任电力局财务处处长的顾慧娟与该财务处协议存款11笔,数额82,550,000元。 

  1998年2月至5月间,中创公司西北联络处为感谢顾慧娟,以存款奖励的名义分4次给顾慧娟386,200元,顾慧娟收受后将款全部打入自己在招商银行的“一卡通”帐户据为己有。上述存款尚有18,185,765万元无法收回。

  挪用公款罪

  经审理查明,1996年9月12日、1997年3月3日被告人顾慧娟以借款为名,先后安排靖远电厂向“海南银通国库券再投资受益券”帐户电汇公款3,000,000元和3,300,000元,委托时任交通银行三亚分行行长的张宪依顾安排将上述款项及此前还交其炒股的款汇珠海陈利浩的帐户。此厚靖远电厂索要上述款项时,被告人顾慧娟分别于1997年5月5日指使陈利浩从“珠海东区远方软件产业有限公司”汇入靖远电厂2,000,000元,1997年7月8日从电力局财务处的互助金帐户内支出4,000,000元拨付靖远电厂,1997年9月30日从“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口海甸部”电汇靖远电厂300,000元予以归还。

  经审理查明,1998年初,靖远电厂在财务审计期间,主管生产、财务的副厂长李启昌向被告人顾慧娟汇报,该厂小金库的帐上有4,000,000元的存款,请示如何处理。后被告人顾慧娟电话指示李启昌将此款上缴电力公司,让李启昌按其提供的地址和帐号汇往海南三亚港澳证券公司。1998年1月15日,李启昌将4,000,000元的本息共计4,570,893,39元汇往海南港澳信托三亚证券部,转入顾的股票资金帐户,进行股票交易。1998年7月至8月,被告人顾慧娟委托张宪从其帐户内分两次转出现金4,825,874,91元入陈利浩在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南三亚营业部帐户,后陈利浩根据顾慧娟的要求于1998年8月17日从该户转出2,378,760,59元汇陈利浩广东发展银行珠海分行吉大办事处帐户。1998年8月20日陈利浩将其三亚营业部股票托管转入广发证券珠海凤凰北路营业部,股票市值6,446,496,15元(包括起诉书指控顾慧娟贪污罪第二笔中的850万所购买的股票)。10月陈利浩又根据被告人顾慧娟的要求,将前述挪用630万元进行股票交易后打入起帐户的款1,920,000元、上述2,378,760,59元及托管到其股票帐户上的690万元共4,988,760,59元补足5,000,000元,分三笔汇到深圳南方经贸公司许传海期货交易帐户上,从事期货交易。2002年至2004年期间,许分数次给被告人顾慧娟还款4,000,000元,根据被告人顾慧娟的要求,其中300万元被汇入被告人顾慧娟妹妹顾慧萍在上海的股票帐户用于股票交易,100万元作为股本金汇到顾慧娟参股的新疆绿鹰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2002年6月25日、8月15日、2003年5月19日顾慧萍按顾慧娟的要求分别从其与顾慧敏上海襄阳北路证券营业部帐户往新疆绿鹰农牧开发有限公司电汇666,000元、500,000元、100,000元,用于投资经营。2003年10月22日被告人顾慧娟借款2,000,000元归还靖远电厂。

  贪污罪

  经审理查明,1998年3月李启昌向被告人顾慧娟汇报该厂小金库还有8,500,000元资金,被告人顾慧娟让李启昌上缴电力公司。1998年3月5日,李启昌让本厂财务科工作人员开具转帐支票一张,收款人一栏按被告人顾慧娟的要求未填写。被告人顾慧娟收票后,未将款入电力公司财务帐户,而是转入甘肃证券公司西津西路营业部由其控制的股票帐户内进行股票交易。同年4月9日又将此款汇到海南港澳信托三亚证券部陈利浩帐户炒作股票。根据顾慧娟指示陈利浩于1998年5月至7月将550万转入珠海市东区远方实业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1998年8月20日又将该股票帐户内市值6,446,496,15元的股票托管转入其广发证券珠海凤凰北路营业部帐户内进行股票交易,后又于199年,将剩余市值575万元的股票托管到上海襄阳北路中创证券营业部,由被告人顾慧娟控制继续进行股票交易。1998年2月顾慧娟离任财务处长岗位转任副总会计师之际,凭借权利地位非法侵吞上述公款,且在办理交接离任手续至2002年7月退休继续隐瞒真相,2003年组织询问时又书面称该款已“用于主业上不能处理但又必须解决的业务”。

  经审理查明,1997年7月8日,被告人顾慧娟在靖远电厂要求归还被借用的6,300,000元资金,此时借用资金尚在股市经营中,顾便从电力局财务处的互助金帐户内给靖远电厂拨款4,000,000元,归还被其挪用的上述款项。1998年8月28日互助金帐户已作销户处理,4,000,000元遂被被告人顾慧娟侵吞。破案后,从被告人顾慧娟等人处追回赃款2,644,165,2元,扣押价值2,2470,000元股份和1,900,000元融资债权。扣押股票1,800,273股,价值6,106,228元。以上总计价值15,447,393,2元。

  综上,被告人顾慧娟受贿4笔,共计金额386,200元,案发后已退回和追缴;挪用公款3起,共计金额10,870,893,93元,贪污2起,共计金额12,500,000元,案发前,归还8,300,000元,案发后,追回赃款赃物及股权、债权价值15,447,393,2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慧娟利用其在国有公司主管单位财务工作的便利,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其他单位给予的以奖励为名义的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造成单位损失18,185,765元,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顾慧娟利用其主管财务的便利,指令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下级单位靖远电厂挪用公款10,870,893,93元用于个人炒股、经营等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且情节严重,但因所挪用的公款已归还,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慧娟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单位公款12,500,000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且情节特别严重,但考虑到贪污的公款已追回,未造成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追回的赃款(除扣押的受贿所得款)、赃物、股权、债权,系被告人顾慧娟贪污、挪用款项,用于投资经营所获取经济权益,属于被害单位的合法财产,应依刑法相关规定,返还被害单位享有。据此,依照我国《刑法》第382条第1款、第383条1项、第384条第1款、第385条第2款、第386条、第57条、第69条、第64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顾慧娟,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受贿所得386,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受贿所得386,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二、追缴的价值15,447,393,20元的赃款赃物及股权、债权返还被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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