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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扁夫人曾说“死也不会承认”

www.creaders.net | 2006-12-22 09:57:01  万维读者网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审判长:
评卷部分先影印
再通知律师核对


审判长:评卷部分,合议庭裁定先行影印,再行通知律师来核对,不会全部都来吧?

律师:一个被告,一个律师来核对。所谓国家机密,并不符合国家机密保护法的机密。

张熙怀检察官陈述:依国家机密保护法规定,未经授权不得为证据,检察官所提的,是否是国家机密?侦查检察官在10、11、12卷案的封套上有打字「机密文档」,之所以为之,莫非是在侦查中,遵守和提出者彼此的承诺,和询问时回答,期盼检察官能保密,才会在此三卷上记载,且检察官在有关闭系统密事项中,已经以签字笔涂抹,极尽保密的承诺;经过签字笔涂抹部分,公诉人也不知道原先的记载为何

对于国家机密的标的,核定为机密,必须依国家机密保护法相关规定,对于物证、文档、事项… 「发生当即」就应予以核定是属于那一种机密等级,并附予保护的客体、文号、日期,还需在法定的国家机密进行等级标的。除了每一页,若装订成册,封面、封底上都要标记。

我们来看看这三包 (指卷宗),「很抱歉,各位大律师,都还是封来的」,我们都信守承诺。(话锋一转)但这些机密与国家机密保护法不符。以副总总的「台湾、礼敬」,从站点上Google搜索,就像键入我的名字一样,都找得到,何谓国家机密呢?

检察官林达补充:「F案」也是机密外交,捐款给外国公关公司,认为是机密,但从美国司法部,就可以简单查到,外国的相关登记政治献金,这是美国反间谍法的要求,相关金额,公开的站点上可搜索,并非机密。

张熙怀再陈述:所谓的机密,在「取出的当下」,须经过同意核准,提出书面文档,才符合法律作业流程,陈总统两次「移樽就教」,拿出自称是国家机密时,口头告知是国家机密,但92、93年涉案的标的,当时就要报请核定,才能去保护国家机密,因此这些都不是法定的国家机密。


检察官:
立即声请证据保全
以保护被诉人权益


张熙怀:刚才提示出来的证据,是否涉及机密、极机密?其适格性如何,可否请钧长裁示?

顾立雄:评卷是准备程序前的前置作业,但事涉「国家机密保护法」,不管公诉人或辩护律师都有可能因此而遭追诉,因此在证据是否涉及机密一事,应由审判长判定,不能由公诉人说了算。

所以,我觉得钧院应去问具有权责的单位,参酌行政机关的意见。这个动作一定要做,否则我们都很危险。

至于那些才是事实,公诉人不能一厢情愿认为一切都是对的,要不然起诉书不就是最后的起诉书了?这个案子最后干脆让公诉判决算了!这不是开大家玩笑吗?

审判长:杨大律师有没有意见?

杨芳婉律师:如果这些证据涉及机密,为何公诉人可以评卷,被诉人就不可以?我认为机不机密的认定,应在检方评卷之前就讨论认定,不能等他们都阅完了,才来讨论。

审判长:我会注意这个问题。公诉人当然可以评卷,否则要他们怎么提出证据?(此时,顾立雄走出法庭)

张熙怀:庭上,顾立雄走出去了,我要立即声请证据保全,以保护被诉人的权益。时间一天天过去,我分担心总统夫人的安全,因为李碧君曾说过,夫人告诉她到死也不会承认,若不立即保全证据,会有问题。


顾立雄:
请公诉人不要
老是影射当事人


顾立雄: 公诉人不要老是影射当事人,讲的又是与庭讯无关的事,我们听庭上的裁示。

(此时洪得胜律师从座位站起要往外走-)

审判长:在座要上卫生间,请快去。(哄堂大笑)

顾立雄又追说:请公诉人不要没事就酸两句,让人听了很不爽,何必呢

审判长:我会注意。

张熙怀:按法律规定,我要保全证据理由,一是案情概要方面,依95年侦字第23708号起诉书,犯罪事实存在。二是因保全证据及保全之方法,包含保全证据及甲君对外之秘密外交任务,在起诉书第9页括弧1,此部分与国家机密保护法核定权责人员、日期、文号、机密等级、保密期限、解密条件、国家机密标记等级位置及方式及相关数据。

关于320万元秘密外交任务方面,在起诉书21页。F1外国公关公司在31页,资助海外民运人士在33页,台湾礼敬活动在25页第6-10行,东北亚外交活动在25页第10行至12行部分(按这些属性,张熙怀都以节省时间为由,附在卷内)。

张熙怀:保全之方法,建请钧院及时保全声请人及被告、辩护人,亲赴总统府向保管掌理上述依国家机密保护法核定规定,调取扣押国家机密相关数据。上述六项事务任务,是否属于国家机密保护法规定,攸关重大,亟需决定。

张熙怀:国务机要费是否符合国家机密保护法第25条第1项法院受理的案件,也应厘清。被告吴淑珍、林德训、马永成、陈镇慧等人与种村碧君、曾天赐彼此勾串,意图虚伪不法,并提出不实证据,以为可逃过法律追诉,从多种事实显示证据的确有被湮灭、变造、伪造或碍难使用,意图伪证,而被提起公诉在案。

张熙怀:本案在侦办期间,案情陆续被批露,本案到底有多少国家机密外泄,「深不可测」,也启人疑窦,也恐有被移花接木之虞,而调取或扣押相关数据,是打开本案审判任务的开端。第七项理由是保全证据有其急迫性。

张熙怀(随后又以口头补充):第八点理由是为了关怀吴淑珍身体健康,调取或扣押证据是为了让吴淑珍病情「放下一块大石头」、「对她病情有帮助」。


张熙怀:
我看过卷宗
若讲错我道歉


审判长:有核定权责之人,今天如果调取不到相关文档,日后可否补充?

张熙怀:国家机密发生时当即核定,今天不进行证据保全,我不能臆测会发生什么状况?只要获取证据,下周会移转快速,证据会全部披露出来。

审判长:有关证据保全,是进入审理前的程序,对检察官提出的申请,被告有无意见?

马永成、林德训、陈镇慧:请辩护人帮助。

杨芳婉律师:前次发言,公诉人影射当事人(指李碧君供称吴淑珍告诉她,到死都不能承认),公诉人同意撤回与道歉,笔录应修正。

张熙怀:我看过卷宗,如果我讲错,我道歉。

审判长:笔录记载有无错误?

(洪伟胜律师要表达意见,父亲洪贵参律师先插话)

审判长:让洪伟胜自己讲,爸爸请不要讲。

洪伟胜:希望检察官用完投影幕要收起来,不要再用萤光笔,用影射的方式陈述,辩护人内急与隐匿证据无关,不要影射。

审判长:笔录记载有无错误?

洪胜伟:不要影射被告。

审判长:请对声请保全证据表示意见。

顾立雄:不表示意见。

廖学兴:尊重审判长职权,但检察官自相矛盾。

李胜琛:看得出来检察官是有备而来,声请保全证据的状子都递给庭上,这几个案子是机密或非机密,检察官95年11月16日发文就说,笔录有三案属于机密,应谕知评卷及影印人员确实保密。另并送三卷宗影本,已涂销若干文字,与检察官所持相同。

检察官声请保全证据,不知居心在那?与原公诉人表达过的南辕北辙,这样有无违宪之虞,请审判长深思。


检察官:
建议立即到总统府
向当事人调扣证据


张熙怀:为何我今天会提出保全证据的声请?这是因为我凡事都以宏观角度看待任何事务,只要能解开这个结,就可以达到保护被诉人的目的。(陈建中律师要求上卫生间,引起哄堂大笑。)

张熙怀:钧长,我建议即刻到总统府,不要受宪法52条的限制,向当事人调扣证据,就算回到以前骑摩托车去,我都愿意。

审判长:马永成和林德训你们两人以前都在总统府任职,知不知道机密文档?

马永成:我不是很清楚,机密文档应分在不同单位。

林德训:我也一样。

审判长:休息30分钟,退庭。 (联合晚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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