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湾的“大法官”早前作出“释宪”,确定陈水扁享有“国家机密特权”,为陈水扁插手影响“国务机要费案”提供有力条件。陈水扁今天亲自签发申请书,要求台北地方法院,在五天之内交还自“总统府”所查扣“国务机要费”支付全部单据,包括文件、物件、电磁纪录的所有原本及复制物。
台“大法官会议”作出“释宪”,指总统享有“刑事豁免权”,不得抛弃,就刑事司法程式范围而言,包括侦查、起诉与审判阶段。“大法官”释文又指出,陈水扁享有“国家机密特权”,对认为公开可能影响“国家安全”或“国家利益”而为“国家机密”者,有决定不予公开的权力。
陈水扁今天下午,依据“大法官会议”的释文,亲签声请书,写信给台北地方法院及审判长蔡守训,要求他把自“总统府”所查扣“国务机要费”支付全部单据,在收到信件五日之内,将该等文件、物件、电磁纪录之所有原本及复制物送还水扁本人。
他又警告法院说,法院掌有的证物,与陈水扁依职权运用“国务机要费”行使其“宪政任务”具有直接关联,该等资讯揭露显有妨害“国家安全”及“国家利益”之虞,纵令以代号等保全措施表现于处分书或判决书中,仍能透过其周边描述特定机构、人员身分及所在。
他又称,“承办此案的司法人员也不能信守保密承诺”,实有造成“国家安全”遭受危险疑虑,前述所称陈水扁因执行“宪法职权”及相关的供述及证物,属“总统之国家机密特权”范围,因此他有决定“不予公开、“拒绝提交相关证物”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