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裁定书指出,陈水扁依“国家机密保护法”核定相关卷证为“绝对机密”,本质上是单方面行政行为及一般行政处分,性质上与陈水扁任免、任命官员、发布紧急命令、解散“立法院”等具高度政治性的宪法层次行为迥然不同,司法得以审查。
裁定书表示,陈水扁在检方应讯时,并未认定相关卷证属“国家机密保护法”所称的“国家机密”,台北地院为免争议且求慎重,也曾函询“总统府”,但府方回函却回避未答。显见截至今年一月二十二日之前,陈水扁并未将相关卷证中的六项“外交”工作资讯核定为“国家机密”。
裁定书指出,“司法院”大法官于六月十五日公布释字第六二七号解释文,提及“总统”若尚未依法核定为“国家机密”者,得依法核定,陈水扁却等到案件进行到最后审理阶段,才由“总统府”秘书长发函法院,表示陈水扁已核定相关书证、资讯为“绝对机密”,时机上有疑义。
合议庭认为,陈水扁的核定行为,纯属为隐瞒被告等人的行政疏失,甚至违法行为,并意图掩饰被告等人被诉犯罪的不名誉行为,客观上并非用以保护台湾安全及台湾利益为目的,且违反“国家机密保护法”规定。这项行政处分,也属于违法、有重大瑕疵的行政处分。
台北地院合议庭九月六日接获“总统府”秘书长叶菊兰具名公函,指法院侦查卷宗附件编号十至十二号的三宗卷宗资料,陈水扁依大法官第六二七号解释意旨,已依“国家机密保护法”第七条、十二条,重新核定为“绝对机密”,应永久保密,声请返还相关证物。
合议庭裁定,陈水扁的核定行为违反“国家机密保护法”规定,具有重大明显瑕疵,依法应属无效,陈水扁请求发还相关证物,因相关证物仍在审理中,应予以驳回,陈水扁若不服可提抗告。
当前新闻共有0条评论 | 分享到: |
|
||||||||||
评论前需要先 登录 或者 注册 哦![]() |
24小时新闻排行榜 | 更多>> |
1 | 打到痛点?北京威胁“最高判死刑” |
2 | 川普震怒!对英国妥协中共发出重大警告 |
3 | 心脏科医生警告:这9种食物绝对不要碰 |
4 | 姚明开始领养老金了 每月这个数 |
5 | 传北京提出1万亿美元对美投资 换取… |
48小时新闻排行榜 | 更多>> |
一周博客排行 | 更多>> |
一周博文回复排行榜 |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