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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曝光 周正毅签字写下“报复”二字

www.creaders.net | 2007-12-05 22:23:27  南方周末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周正毅案11月30日一审判决,这位前“上海首富”数罪并罚,获刑十六年。知情人士透露,法庭判决之后,周正毅当庭未表示异议,但据称在送达通知签字时写下了“报复”之类的字眼。

  

当天上午9点半,周正毅案一审判决准时在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C101庭进行。至少在开庭前两个小时,数十位来自港台和内地的记者云集法院门口,但均未获准进入旁听。近百位警察及工作人员散布周围维持秩序,周正毅案牵涉到的东八块地段拆迁民众当天也在法院外出现,不过被隔离在街对面。

  旁听人士透露,当日宣判,周正毅的哥哥及两位姐姐以及女儿到场,但此前10月23日开庭时曾到场的周的妻子未见身影,不过据称也专程自国外赶回上海。来自上海政法系统的部分官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部分法学专家获准旁听,庭审现场被多架摄像机全程记录,并直接在主庭之外的另两个观摩房间播放。

  知情人士透露,判决之后,周正毅当庭未表示异议,但据称在送达通知签字时写下了“报复”之类的字眼。

  宣判大约持续四十分钟后结束,周正毅的一位姐姐在法院内一度情绪失控,后被工作人员劝离。而诸位辩护律师则在第一时间拒绝发表评论,匆匆离开,却被守候在外的拆迁民众堵截。人群中有人高呼“还我家园”,认为量刑过轻。

  据悉,当天下午,周正毅的辩护律师已在上海浦东看守所就是否上诉征求周本人的意见,当时周并未决定,辩护律师之一的马舒宁称,周正毅本人对判决不服,但考虑到上诉改判的可能性不大,一度犹豫。

  判决书显示,上海第二中级法院最终认定,上海农凯集团犯单位行贿罪、对企业人员行贿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共判处罚金335万元人民币。而周正毅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并考虑周有检举立功表现,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而周正毅所涉的另两项罪名单位行贿罪和对企业人员行贿罪,法院也予认定,但考虑到周正毅的主动交代情节,免予刑事处罚。

  宣判前,一度小范围流传可能定刑十二年的消息,最终被证明不实。这意味着,自2007年1月21日被逮捕开始,周正毅的第二次刑期将至2023年1月20日止。

  这份长达40页的判决书显示,法院对检方指控的五宗罪的绝大部分事实进行了认定,并一一辅以详尽的定罪依据及检方提供的证据。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名,判决书罗列了检方大量证人证言,最终判定,农凯集团及其关联企业为了虚增销售业绩,便于向银行贷款,循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形成封闭的电解铜循环交易,“完全服务于贴现融资的需要,并无真实交易目的,其实质是自我交易,亦反映出交易的虚假性。”而周将非法套取银行所得82.3亿资金中的19亿违规投入证券业务,违反了国家关于禁止银行资金流入股票市场和增值税发票的规定,破坏金融秩序,符合虚开增值税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应当定罪处罚。

  对于挪用资金罪名,法院判定周本人曾两次听取唐海根等经办人的相关情况汇报并决定实施,对挪用行为知情,并亲自调拨6000万资金为唐等人创造条件,系共犯,“有证人证言印证,证据确实、充分”。

  惟一的“意外”是,判决书对周正毅行贿农行上海分行宋赤球100万的罪名指控不予认定,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定农凯的贷款行为经由上海分行贷款审查委员会按规定审批,属于正常的信贷活动,定罪证据不足。

  而此外,关于检察机关侦查周正毅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挪用资金罪的合法性问题,法院认定侦查符合法律规定,所收集的证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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