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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奶站监管真空 农业部难辞其咎

www.creaders.net | 2008-09-24 11:16:53  财经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中国奶源之乱:问责农业部

  

“肾结石婴儿”事件发生后,政府监管缺失成为舆论关注的中心。目前,大规模的抽查检测显示,中国主要奶制品企业的产品,都不同程度发现三聚氰胺成分。对此,与奶制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相关的政府部门,显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来自中央政府的调查显示,奶粉和液态奶中的三聚氰胺,更多可能发生在原料奶收购环节。由于奶站大多采用专业的挤奶设备,奶农添加的可能性并不大;而奶制品企业是否在产品中添加三聚氰胺,尚有待调查。目前,越来越多的事实,将添加三聚氰胺的主要嫌疑,聚集在奶站环节。
   
    调查发现,早在2005年,一些奶站为了提高原料奶的蛋白质含量指标,就已向牛奶中掺入三聚氰胺等物质。近日,河北省公安厅副厅长史贵中发言称,截至9月18日上午,河北省已逮捕18名涉嫌添加三聚氰胺的犯罪嫌疑人,除了六名为非法销售三聚氰胺,其余12人全部来自奶站(场、厅)。
    

    奶农在奶厅唯一要做的就是盯着奶罐中自家奶的数量
   
    但是,奶站的原料奶质量出问题,到底应由哪个部门负责?原料奶质量监管的政府部门对此应该承担哪些责任?应该承担多大的责任?这无疑是中国健全食品安全体系亟待澄清的问题。
   
    奶站“监管真空”
   
    目前,除了少数奶制品企业自建奶站,国内大多奶制品企业都从个人投资的奶站中收购鲜牛奶,充作生产加工的原料。原料奶从奶农到奶站再到奶制品企业,是目前国内通行和普遍的模式。无论是此次“肾结石婴儿”事件的肇事者三鹿集团,还是其他大型奶制品企业,其奶源供应主要依靠奶站。
   
    学者调查,中国目前数以万计的奶站中,大约有16.1%由奶制品企业直接管理,还有22.6%属养殖小区管理,私人主办并经营的奶站占总量的54.8%。由此,对奶站所收购原料奶的质量监管,成为整个奶制品安全的基础。但是,据农业部部长孙政才9月22日讲话,“目前,国家对奶站既没有专门的监管办法,也没有明确的监管部门,原料奶中间收购环节基本处于失控状态。”
   
    孙政才称,出现上述原因,主要是奶站是近年来新生的市场主体,言外之意是中央政府还没来得及出台相关政策和明确主管部门。其实,作为中国奶业协会的主管部门,作为中国奶牛养殖业的主管部门,奶站“监管真空”等诸多问题早已暴露,奶业内部质量监控薄弱,原料奶问题多多,早已是业内公开的秘密,主责农业生产的农业部很难置身事外。
   
    中国农业大学教授李胜利指出,近年来,由于养殖成本增加,而原料奶价格未能同步提高,造成奶农收入大减,甚至“倒奶”“杀牛”;一些奶站为了谋取更大收益,“掺杂使假”十分猖獗,业内甚至出现了专业化的“调奶师”,有专业化的“调制原料”,有专门化的“销售渠道”。更为极端的是,没有奶牛,也能“造出”牛奶。
   
    有学者指出,由于行政体制改革滞后,中国很多部门做了很多不该做的事情,而对于食品安全等关涉民生的问题,反而没有足够的人力监管。奶站的监管就是鲜明的例证。
   
    一方面,进入2003年后,中国奶业高速发展,奶牛数量和鲜奶产量大幅增加。在行业大发展的背景下,负责奶牛养殖的各级农业主管部门为行业的成绩所迷惑,对其中的共性问题未能及时纠正。另一方面,2006年后,全国奶制品企业竞争加剧,纷纷“跑马占地”,这使得原料奶收购进入“卖方市场”时代,奶站相对奶制品企业占据主动地位。在此种情势下,农业部门对原料奶的质量监管却是空白。
   
    由于缺乏来自政府的监管、约束,奶站在整个产业链中,成为盘剥奶农、要挟企业的市场垄断势力量。一些奶站的负责人已成为“奶霸”,利用各种资源和势力,禁止其他奶站到自己的“地盘”收购原料奶。他们一方面尽量压低收购价,另一方面,又凭借自己控制奶源的优势,向奶制品收购企业索要“高价”,甚至不惜掺假,加入三聚氰胺等有毒物质。
   
    一方面是快速成长的奶牛养殖业和奶制品消费市场,一方面却没有明确对奶站的监管规范和监管部门,这凸显出中国食品安全监管的体制漏洞,是中国食品安全“多头监管”体制失效的必然结果。而从政府职能转变层面,中央相关部门未能根据产业和市场发展的实际需求,适时调整中央部门的机构设置,赋予相应的监管职能,也是此次“肾结石婴儿”事件的深层制度根源。
   
    农业部门的责任边界
   
    中国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实行“分段监管”,也就是说生产、加工、流通、销售、贸易等分别由不同的部门负责。相对于卫生部而言,主要负责农业生产的农业部承担了负责“初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
   
    2006年4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该法自2006年11月1日施行。该法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产地、生产、包装和标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作出全面的规定。该法所称的“农产品”,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在监管责任上,该法把农业行政部门规定为主管部门,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那么,原料奶是否属于该法所称的“初级农产品”呢? (常红晓、张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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