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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管住一杯奶 中国出台一部法

www.creaders.net | 2008-10-22 16:47:29  南方周末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一部法岂能只管一杯奶

毒奶粉事件越闹越大,中央各部委整治乳业的声势也越来越大。不仅质检、卫生、工商、农业等相关部门纷纷行动起来,就连看似与奶粉无甚关联的部门也紧急出手。国务院法制办就在最短的时间内,起草了一部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该条例于10月9日由国务院公布实施。

以法制手段治理乳业问题,在大方向上无疑值得肯定,但具体到这一条例本身,却多有商榷之处。

法律,乃国之重器,不因一人、一事、一地等特定的个别对象立法,就是法律严肃性的表现。三鹿事件虽然牵涉到整个乳品行业,但乳品行业仅仅是中国浩如烟海的各行各业之普通一行,即便缩小到食品行业,乳品也只是其中的九牛一毛。如果仅因牛奶中多了三聚氰胺就专门立一部法,那中国的法律数量岂不要走向天文数字?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屡见不鲜,被媒体曝光的就有毒油、毒大米、毒馒头、毒豆腐、毒鸭蛋等事件,照此类推,那中国岂不是要多出许多诸如 “大米条例”、“馒头条例”、“豆腐条例”、“鸭蛋条例”的国法?

而用一部法管一杯奶,乳品条例不仅在中国算第一部,就是在全世界,怕也找不到第二部。

当然,与毒豆腐、毒鸭蛋相较,此次毒奶粉的风波显然更大,如果这个专管乳业的条例确实能根治行业问题,也算情有可原。遗憾的是,与过往的一些立法比较,条例在立法质量上并无明显改善,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容乐观。可以说,一杯“问题牛奶”催生了一部“问题法律”。

比如,条例中充斥着“国家鼓励……”“国家扶持……”等不知如何执行的口号式语言,规定了一些“禁止在乳制品生产过程中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等无需规定的常识,法律责任上,大多还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刑法上早已有之的重复规定。至于新增的“处违法乳制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的规定,也不知执法时究竟该如何确定“货值金额”。当然,条例中也有许多出人意料的细化规定,如“超过2小时未冷藏的生鲜乳,不得销售”,但具体如何保证这条落实,却颇费思量。

已有论者指出,四年前安徽阜阳的劣质奶粉致大头娃娃事件,也曾波及甚广,作为那一次惨痛教训的制度化成果,国务院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决定充斥着“大力整顿”“切实提高”“狠抓薄弱环节”“进一步加强监管”等口号,以致食品安全的危机仍然潜伏到现在的“三聚氰胺门”,种种看似措辞严厉的措施并未发挥必要的防御作用。

此次颁布条例是否会重蹈覆辙呢?知易行难,立法易而执法难,立法质量不高,执法质量更无从谈起。事实上,用一部法专管一杯奶,暴露出长久以来的“立法迷信”痼疾,凡出一事,先想到立一法,而不细究此法有无必要立,将来的执法效果究竟如何。于是,有学者统计,中国现有的立法中,竟有80%的法律从未被用过。

“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短期行为式的立法,除了彰显有关部门整治问题的决心之外,怕是只会给法律的尊严平添伤害,令立法空洞化、庸俗化。“立法乃一国最慎重之事”,立法者岂可不自爱?
除了立法迷信之外,“行政管制崇拜”无疑也是条例出台的思维背景,以为只要政府官员勤勉勤力,就没有管不好的事。不过,单是奶粉一项,就先有大头娃娃奶粉,再有三聚氰胺奶粉,充分证明行政管制永远顾得了东顾不了西。其实,政府的权力从来不是法力无边,只有靠私权之间的彼此制衡,才能构建疏而不漏的法网。只要放开民间索赔,增加惩罚性赔偿,就可消减屡见不鲜的食品安全事件。须知,不法生产者最怕的是索赔的消费者,赔到倾家荡产,永远比政府罚款“货值金额15倍”更有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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