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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嘉祥“猥亵门”质疑声众 受害者父母不服

www.creaders.net | 2008-11-05 16:19:27  晨报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闹得沸沸扬扬的林嘉祥“猥亵门”最终被认定为不构成猥亵,其中一些被模糊的细节也引起诸多疑问,昨日,深圳警方有关负责人解答了记者的诸多疑问。

   疑问一为何没有认定为猥亵

  警方最终作出林嘉祥行为不构成猥亵的认定,依据为何?

  警方表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猥亵儿童是指以寻求刺激或者满足自己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式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林嘉祥当晚的举动不属于淫秽行为,故不构成猥亵。

警方表示,根据调查,当晚林嘉祥自始至终只是双手搭在小陈肩膀靠脖颈处,并未有其他动作。事后,警方也向当事人小陈进行询问和现场勘查,根据她本人的陈述,林嘉祥在此过程中也未触摸其它部位,除了问“洗手间在哪里”外,也没有其他语言。另外,警方还对酒店160名员工进行调查询问,调查记录反映没有人注意到两人的行动,这也说明林嘉祥当时并无过激行为。

  疑问二洗手间门口录像是否存在

  据警方公布,事发区域内酒店有三个摄像头,其中第三个摄像头正处于洗手间门口。由于位置特殊又无记录,该段监控录像一度被媒体指为“神秘失踪”。那么,真相究竟如何?

  对第三个摄像头的监控录像“失踪”事件,警方表示并无隐瞒行为,目前掌握的两段监控录像已经公布。至于洗手间门口的第三个摄像头为何没有当晚录像,警方解释说是因为该摄像头的监控范围仅为洗手间门口,而小陈摆脱林嘉祥是在拐角处的通道上,距离洗手间门口还有约8米的距离,不在该摄像头的监控范围之内。同时,事发当晚该摄像头的存储器也坏掉了,警方第一时间找到酒店方也未能调取到相关监控录像。

  深圳市警方首次公布了林嘉祥与小陈一同走向洗手间的视频录像,该段录像总长55秒,记录了林与小陈从大厅走到通道拐角处全程约52米的全过程,画面为安装在大厅一球形摄像头拍摄。

  在该监控录像中,记者看到,身穿绿色上衣的小陈在前方带路,身穿白衣的林嘉祥紧随其后,走了几步后林就用右手搭上了小陈右肩脖颈处,又走几步,林的左手也搭上小陈左肩脖颈处,此时恰好走到拐角处,画面中林的双手搭在前面小陈的脖颈处,庞大的身躯已经将小陈完全挡住,监控录像恰好放到尽头。

  警方发言人表示,拍摄这一画面的球形摄像头的摄像范围只能到这里,拐角处再往里已经处于监控盲区,故没有画面。

  疑问三究竟是不是“卡”脖

  事发当晚小女孩向其父母的哭诉,称林嘉祥“卡”住她的脖子。根据网上被曝光的林嘉祥与陈父在警署的对话,林也亲口承认“自己干了”,并向陈父求和。林嘉祥对小陈的动作究竟是“卡”脖还是仅仅“搭”脖颈处?

  对此,警方承认,这段被曝光的录音是小陈父亲的司机在双方谈判时录取的,但比较模糊,能够听清楚的是林向陈表示歉意。另外,由于汉语中表达相似动作的动词较多,在运用时也可能产生误解。根据当时情况,林嘉祥身高1.79米,体重103公斤,小陈能迅速从他手中摆脱说明他施加的力量并不大,只是这样的动作使得小陈有被“掐”的感觉。

  疑问四林嘉祥为何“搭”住女孩

  警方认定林嘉祥当时双手“搭”在小陈脖颈处,那么,林嘉祥出于什么意图做出这样的动作?

  对此,警方表示,事件发生后,林嘉祥先后三次到公安机关作了调查笔录,他表示用手搭在小陈脖颈处,是向小女孩表示善意和谢意,没有留意到手轻手重。

   另外,林嘉祥当晚的酒精检测结果显示为醉酒状态。

  据警方调查,当晚当事人一方陈某某与妻子谢某、女儿小陈(11岁)、朋友汪某等共8人在新梅园酒楼科技园店865包房吃饭。对着865包房约10米处为大堂1011餐台,另一方当事人林嘉祥与朋友肖某(女,48岁,辽宁人,在大连海事学院驻深圳某单位工作)在此桌吃饭。

  林嘉祥与肖某(也就是录像中的白衣女子)喝了一瓶52度的白酒,其中林嘉祥喝了约400毫升。事发当晚经警方抽血检测,林嘉祥的血液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123.7毫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每百毫升血液含量超过80克即属醉酒。

  疑问五女孩精神创伤由谁来负责

  最终,警方认定林嘉祥不构成猥亵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那么,在这一事件中精神上受到极大伤害的小女孩,她的损失又该由谁来承担?

  对此,警方表示,责任分为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公民受到民事侵害,有向司法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和自由。来源:新闻晨报


  警方依据5点事实作决定

  警方表示,经大量调查取证,林嘉祥在事件中的所作所为已经查清,主要有5点事实。

  一是林确实与小陈有肢体接触,但接触部位仅限于肩膀靠脖颈位置;二是小陈摆脱林嘉祥的地点距离洗手间约有8米远,但只能看到洗手间的指示牌,还看不到洗手间的门口;三是小陈能够摆脱林的双手,表明林当时在小陈肩膀靠脖颈处施加的力量有限;四是现场监控探头摄录到的内容中未发现林有猥亵的举动;五是经现场勘查及模拟事发经过,证实林嘉祥、小陈转角处的时间极为短暂,小陈在此处挣脱林的双手后即转身跑步离去。

  最终,警方认定,林嘉祥在此事件中的所作所为尚不构成猥亵儿童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是,其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人员,醉酒后对未成年女童做出双手搭肩膀靠脖颈处的不当动作,使小陈有被“掐”的感觉,受到惊吓,心灵受到伤害,属于在公共场所举止失当、行为不检。且在被小陈父母质问过程中态度恶劣、出言不逊,社会影响很坏,建议由有关部门作出处理。

  陈家对结果持保留意见

  据深圳商报报道,对于警方昨日首次公布的一段录像,小女孩的父亲陈先生说,画面显示“林嘉祥双手搭上了女童肩膀靠脖颈处”,但是,该录像未记录到转弯后的情节。正因此,他提出异议,直言称“转角后发生了什么没有记录,这是核心情节,关键点未记录,持保留意见。”

  双手搭肩到靠脖子的地方和“掐”是有区别的,录像有记录的是林嘉祥双手搭上孩子的肩膀,孩子是没有激烈反应的,也没有跑开,但后来哭着跑开了,这是为什么?

  陈先生说,他们一家感谢警方、感谢社会各界对该事件的重视,但是,家属仍对警方最终认定持保留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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