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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水扁获释案下午2:30开庭审理

www.creaders.net | 2008-12-17 22:14:53  星岛环球网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综合媒体报道,特侦组12日依贪污、洗钱等罪嫌起诉陈水扁等人后,案件移审法院,并向法院声请继续羁押陈水扁,但台北地院审理后当庭释放陈水扁。特侦组不服提出抗告,高院17日发回北院更裁。

   高院17日晚连夜将案卷送回台北地院,原合议庭斟酌裁定理由后,18日下午传唤陈水扁到庭。 
 

  高等法院17日撤销发回的理由指出,羁押的目的在于防止被告逃亡与湮灭、伪变造证据;意即除保全其能到场外,尚有免于因证据的隐灭致真实发见产生障碍。
 
   特侦组不服台北地院合议庭13日针对陈水扁的无保释放裁定,提出抗告直指陈水扁涉犯重罪、有逃亡、串证及湮灭证据之虞等四理由,叙明陈水扁符合羁押要件,且有羁押必要性。

  特侦组抗告理由中指出,陈水扁曾以犒赏金名义,授意马永成、陈镇慧,伪刻多名总统府员工印章,假造犒赏清册,诈领国务费,另以犒赏前行政院长张俊雄两百万元及透过前总统府秘书长叶菊兰,转交500万元给新故乡文教基金会,不实核销国务费。
 
   由于张、叶两人均否认有上述情事,特侦组认为陈水扁释放后,有可能影响二人说词、进行串证可能,这一点获得高院的支持。
 
   高院裁定指出,“交互责问制度”与“传闻法则制度”是刑事诉讼新制的主轴,相关证人及共同被告于审理中,势必因被告(陈水扁)声请证据调查,进行责问程序而须出庭接受陈水扁或其辩护人责问。
 
   因多数充为证人的共同被告与陈水扁有隶属关系,或证人为企业界人士,昔日多方逢迎或与陈水扁有相当程度的建立交情,因此证人虽于侦查中具结证言,仍不能免于审判中的责问程序,且因审判中直接责问程序,所得证言与侦查中所为证言,审判庭必然得评价证人前后证言的证据力价值。
 
   若陈水扁于审理期间为求有利判决,于责问程序前与证人勾串以推翻之前不利他的证言,即可能发生证据隐灭,致真实发见产生障碍。纵使证人不一定接受陈水扁要求而修改证言,亦势必因此造成困扰,甚至于法律层面压力,当可预见。
 
   高院裁定认为,因陈水扁就审理中责问权的必然行使,是否仍不具有勾串共犯或证人之虞,自有再审酌余地,将本件撤销发回台北地院,妥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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