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法学会原秘书长杨青山,调任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清算组副组长后,收受贿赂247万元,最终投案自首退赃317万元,多出来的70万元检察机关认为查无实据不予指控。(据9月3日南方日报)
如果是一个小偷实际只偷了1000元,就是被警察抓了个现行,他也只能交出1000元,也根本犯不着从家里再拿出一些钱来多交,那样不仅争取不到宽大处理,还有可能加大自己的罪行。同言之,一名贪官贪污受贿所得,平时要花,要享受,等到案发,这些赃款只会少不会多,现在奇怪了,检察机关只认定收受贿赂247 万元,人家退赃却“超额完成任务”,还多出70万元,难道贪官的家里钱真的是无数的?更奇怪的是多出来的70万元检察机关认为查无实据不予指控,换言之,检察机关是不是要将这70万退还给人家?或是另外给人家记上一功,不然也无法销账呀。
这 70万虽然“查无实据”,但只要有一点智商的人都能看出是贪官非法所得,最大的可能就是他根本不清楚检察机关掌握了他多少犯罪证据,为了减轻法律责任,只能将家里的赃款收拾收拾,能多退一点多退一点吧,想不到这一多退就退过边了。从另一点也说明检察机关并没有掌握他的全部犯罪事实,许多工作力度还有待加强、深入。甚至可以说贪官还有不少问题没有交代出来,他的犯罪所得不是247万,也不是317万,而是更多。因为一名处级干部绝不可能轻而易举就多拿出 70万的巨款。
从以往的许多案例中都能看出,贪官都是爱财如命,检察机关不把贪官的“七寸”牢牢控制住,他们是绝不可能老老实实的把吞进去的不义之财吐出来的。更多的是像牙膏袋一样挤一点出一点。就是有些“觉悟提高了”的贪官也不会“觉悟”到把自己的合法收入也当非法收入一样交出去。这就形成了一种不正常的现象,有些贪官人虽进去了,但家中仍然过的逍遥自在,更有的贪官儿女在异国他乡开名车住别墅,一掷千金。熟悉的人都清楚,因为贪官实际敛财和追讨赃款相差甚远,人家完全可以“苦了一人,幸福全家”,甚至坐牢远比工作更划算。
贪官索贿受贿一般都是暗箱操作,能够让司法机关抓住把柄的自然很少,但换言之如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事情总会有水落石出的一天。但是现在在追讨赃款中,仿佛只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积极追讨外,案件一审理结束也就“过期作废”了,这位贪官主动退交的70万赃款都“查无实据不予指控”。那么如果他当初就是不交呢?这个事件又会对贪官们放出一个什么信号?那就是今后千万要留心,检察机关掌握多少就交代多少,赃款只能少交不能多交,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也许提前。像这位贪官“超额完成”钱出的多“冤”呀。
这像讽刺,更像恶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