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高等法院合议庭今(8)日针对前总统陈水扁所涉贪污案件是否要继续羁押做出裁定,合议庭认为,扁案在国务机要费部份,相关案情因为交互诘问中所生的疑点,还必须等待相关单位函覆资料,同时其他案件案情複杂,认为以陈水扁的涉案情形,仍然符合羁押条件,因此裁定「陈水扁羁押期间,自民国99年2月24日起延长羁押贰月」。
合议庭认为,考量陈水扁所涉国务机要经费案部分,业经依被告及其辩护人之声请,调阅使用国务机要经费之相关单据、帐册、他案卷证等资料,并就声请传唤之证人部分,完成交互诘问之调查程序,惟因于交互诘问中所生疑点,尚需相关单位函覆资料,以供确认。
合议庭也认为,陈水扁所涉其他关于龙潭购地、陈敏薰交付贿赂、洗钱等案,案情複杂,卷证浩繁,均待调查并于审判程序时由当事人进行辩论,以利形成心证,因此认定陈水扁目前涉案之情形,仍符合上开羁押之要件及必要性,陈水扁羁押之原因,并未因上开程序之进行而有所改变。
合议庭认为,高等法院在99年2月5日讯问陈水扁时,陈水扁虽当庭表示绝无逃亡之可能,愿接受任何代替羁押的强制处分,请求停止羁押等,不过高等法院认为扁原羁押原因并未消灭,且于现阶段之诉讼程序中,亦难有何羁押以外之方法代替之,非予羁押,显难进行后续之审判,「其羁押必要性犹存,被告停止羁押之请求,自难淮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