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汇报》日前发表文章,题为《赖昌星引渡回国震慑外逃贪官》,摘编如下:
加拿大联邦法院昨日判决驳回赖昌星关于暂缓执行遣返令的申请。赖昌星被遣回国,不仅显示中国司法制度受到西方国家的司法程式认可,而且对一些试图逃避中国司法程序的犯罪分子起到强有力的震慑作用。中国经济犯罪分子过去以跨越两个以上法域的逃匿方式逍遥法外,赖昌星的案例证明,即使能跑出去也会无处藏身。
由于中国社会正处于大变革时期,官员腐败呈大幅增加的趋势,贪污和转移资产相对较为容易。中国许多贪官和经济犯罪分子外逃,遣返困难,已成为国内反腐败的瓶颈。追逃之难,缘于中国和许多国家尚未签订双边引渡条约。但在没有外交引渡条约的情况下,通过国际司法协助也可以遣返外逃官员。在全球化进程加快的情况下,随着中国综合国力增强,在国际舞台上话语权逐渐增强,中国与各国加强司法协作打击经济犯罪将是大势所趋。
赖昌星是震惊国内外的“厦门远华案”的首犯,该案涉案金额之巨、办案时间之长、规模之大、涉及面之广,堪称中国第一经济大案。该案的处理涉及党政机关多个要害部门,以及一批国有企业。中国以最严厉的手段处理涉案贪官,而不管其位阶高低,显示了中国反腐倡廉、整顿吏治的坚定决心。赖昌星案发后潜逃加拿大多年,中国政府关于赖昌星回国依法接受审判的立场十分明确,赖昌星被成功引渡回国依法接受审判,不仅中国第一经济大案可以有最终的审结,而且将强有力震慑外逃和准备外逃的贪官。
赖昌星潜逃12年,利用冗长的法律程序赖着不走,加拿大同样头疼。加拿大司法和移民机构为了赶走赖昌星,已经花了太多纳税人的钱,加拿大媒体评价赖昌星是“最不受欢迎的客人”。加拿大和中国并不存在引渡条款,所以中国政府“承诺不判死刑”的表态,显然是特殊的外交和政治处理方式。但长远来说,中国如何按照国际引渡原则引渡经济罪犯,避免其逍遥法外,值得研究。
此外,中国贪渎腐败之风之所以横行,与改革开放过程中相应配套措施发展的相对滞后,有密切关系。这些配套措施包括立法和执法系统的完善,对行政部门监督机制的建立等。要使反腐肃贪确实收到成效,还需要在这些方面进行长期不懈的努力